2013年5月27日 星期一

麥振聲


小童群益會助理涉非禮女童

被告麥振聲被控在青少年中心做義工時非禮女童,暫時毋須答辯。
被告麥振聲被控在青少年中心做義工時非禮女童,暫時毋須答辯。


【明報專訊】小童群益會的一名男助理昨被控於美孚活動中心非禮一名8歲女童,昨於法院提訊。庭上透露被告多年前曾因非 禮多名男童判入勞教中心,但2008年入職時僱主未有發覺。政府2011年引入僱主查核應徵者性罪行定罪紀錄,卻未涵蓋在職員工,變相令2011年前的性 罪犯能夠潛伏於社福機構,成為「計時炸彈」。

惟立法會社會福利界議員張國柱表示,同意性罪犯定罪紀錄的查核「照道理」應涵蓋所有社福機構的現職員工,但擔心如同一時間開始,系統未必能夠負荷;社福界的立法會議員張超雄,對社福機構員要全面申報有保留,擔心要求所有現職員工作查核,令他們覺得「畀人審」。

查性罪行紀錄 未涵蓋在職員工

被告麥振聲(30歲),報稱收銀員,他被控一項非禮罪,昨於九龍城裁判法院提堂,暫毋須答辯。控罪指出麥涉嫌於2009年1月10日,於小童群益會 美孚青少年綜合活動中心一間房內非禮女童X。控方透露,案發時事主8歲,被告過往曾於類似情况下非禮多名男童,最終被判入勞教中心。

直到上月,現年12歲的事主向社工透露曾遭侵犯,社工遂通知事主家人並報案。深水埗警區重案組調查後,於本月9日在旺角拘捕被告。控方庭上指出,警 方發現受害者不止1人,故向法庭申請押後案件,以待認人及進一步調查。辯方表示,被告月入約6000元,願意以800元申請保釋。署任主任裁判官錢禮指 出,控罪性質嚴重,被告涉及違反與事主間的誠信,加上被告有風險潛逃或騷擾證人,故拒絕保釋申請。被告須還押至本月17日再提訊。

曾非禮男童 不止1人受害

小童群益會美孚青少年綜合活動中心證實,被告麥振聲於2008年7月受聘為活動助理,現已離職。中心助理督導主任陳碧珠指出,該會非常關注案件,會全力協助警方調查。陳又強調,該中心至2011年12月1日起,已要求所有應徵者接受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但不包括在職員工。
【案件編號:KCCC188/13】



本報訊】警方拘捕一名疑有孌童癖的「淫狼導師」,涉嫌在志願團體和非牟利青少年輔導機構擔任導師時,非禮女童學員。十二歲女童上月中由家人和社工陪同, 向警方報案,指女童在○九年參加課餘活動時,遭男導師非禮。深水埗警區重案組經長時間調查,日前在旺角拘捕疑涉案男子,他暫被落案控以一項非禮罪名,今日 於九龍城法院提堂。另外,警方恐有更多受害人,正全力追查其他受害人。

涉嫌與案有關的男子姓麥(卅歲),據悉,他曾在多間非牟利機構和志願團體的青少年輔導中心擔任導師,包括童軍組織和小童群益會等,有極多機會接觸小童。

12歲受害者家人報警

案件在上月十七日揭發,據悉一名十二歲女童,向家人透露了二○○九年一月的不快經歷,當時她參加團體於長沙灣區的課餘活動,遭人非禮,家人其後向社工求助,並向警方報案。警方高度重視,深水埗重案組立即接手調查後,於本周三(九日)晚,掩至旺角拘捕涉案男子。


小童群益會前助理非禮重判


小童群益會前助理非禮重判
(綜合報道)(星島日報報道)曾有狎童前科的快餐店員工四年前擔任香港小童群益會社區中心活動助理時,藉帶領童軍活動 時非禮兩名女童,其中年僅八歲女童被要求坐在他的大腿上聽故事,遭他摸下體,女童因而患上創傷後遺症及焦慮症,須看心理醫生才揭發事件。三十歲被告早前承 認三項非禮罪名,昨被判囚四十個月;法官昨批評相關機構防範措施不足,令被告多次犯案後,仍可在接觸小童的機構工作。
  區域法院法官昨就一宗非禮女童案作判刑時表示不滿,批評香港小童群益會及香港童軍會,明顯沒有查清被告的案底就聘用,令有非禮男童案底的被告, 在多次犯案後仍能擔任接觸兒童工作,反映相關機構的防範措施不足。法官鮑理賢昨判刑時亦譴責被告嚴重違反誠信,為保護兒童不被性侵犯,故判被告入獄四十個 月。

  鮑理賢指出,認罪的被告麥振聲於○一年,即十七歲時曾非禮三名男童而 被判入勞教中心,但○三年出獄後竟獲涉案小童群益會美孚青年綜合服務中心聘任為活動助理,擔任童軍領袖,到○九年十歲事主Y曾向中心投訴遭非禮而使被告離 職,但之後被告仍可在香港童軍會工作。法官認為,負責小童工作的機構,應對小童及其家長負責任。
  案情指,十歲受害女童Y分別於○八年聖誕節和○九年初某日,在北潭涌營地和涉案中心遭被告非禮臀部。○九年一月某日,另一受害八歲女童X參加中 心的講故事環節時,坐在被告大腿上,被告趁關燈時乘機非禮她的私處。據悉,Y事後有告知中心社工,但因不想父母知道,社工亦沒有報警;被告亦於二○一○年 七月因工作表現欠佳而不獲續約。
  直至X於去年十月在一次童軍聚會中再遇被告,被告說要跟她拍照,勾起她被非禮的回憶,向母親表示不想再當童軍,至去年十二月十七日她與心理學家見面時,才揭發被侵犯一事而報警。八歲事主X的創傷報告顯示,X在案發後留有心理創傷,若情況繼續惡化,便要接受精神治療。
  警方於本年初拘捕了被告,被告警誡下聲稱「貪得意」非禮X,直言對Y有感覺,兩次事件皆撫摸Y數秒。法官引述被告的心理報告,指被告有戀童癖, 朋友少及有社交障礙,所以他喜接近小童,認為他重犯機會高,故判被告入獄四十個月,報告亦建議他接受心理治療。被告作案時,性罪行查核制度並未實行,依賴 個人自行申報。
  案件編號:區院刑事二九二--二○一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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