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12日 星期三

黃偉民



黃偉民涉非禮案續審。(何頴賢攝)


(蘋果日報) 曾任商台台長、現擔任易經講師的資深傳媒人黃偉民,被指在課堂聚會非禮女參加者,辯方於結案陳詞指出,女事主任職市場推廣,有大學教育程度,不是個害羞的人。惟她向警方錄取的5份證人供詞中,從來沒透露她遭被告「撩私處」,亦從沒披露被告對她說「嘴唇等於陰唇」。 辯方認為事主不斷誇大證供,又諉過於錄取口供的女警,例如自稱確曾有上述對話,只是女警沒有記錄下來,又指女警不識寫「撩」字。但女警早已強調事主從沒說過「撩」字。辯方又指,事主稱被告當晚曾指她「冇仔生」,但庭上播出當晚錄音片段,卻聽不到有關對話。 辯方又稱,事主被摸捏臀部,仍用輕快語氣詢問被告會否讓她參加書法班,而書法班會有更親近的身體接觸,質疑事主是否想找更好的機會誣衊被告。至於案中另一名證人是事主好友,相識十多年,並非獨立證人,不排除兩人夾口供,證供不可靠。 辯方強調,控方沒有傳召其他在場學員作供,卻指控被告在班房內眾目睽睽下非禮事主。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下月1日裁決。 【明報專訊】曾擔任多個電台節目主持、現職《易經》講師的資深傳媒人黃偉民,去年上課期間摸臀及撩陰非禮女學員,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昨被判120小時社會服務令。裁判官引用《論語》「六十而耳順」,提醒被告應接受別人規勸,並寄語他如火鳳凰般從灰燼重生。 代表被告黃偉民(59歲)的資深大律師潘熙求情時稱,被告為事件感到後悔和內疚,已好好反省,承諾以後不再喝酒,會以謙卑及警惕態度待人。暫委裁判官梁榮宗判刑時稱,猥褻侵犯屬嚴重罪行,多數須判監。他指被告是名嘴,通曉玄學,對人有吸引力,兩名事主亦仰慕他,惟他們沒有正式師徒關係,故不認為被告的行為違反誠信。 官:被告沒為脫身攻擊事主人格 梁官指兩名事主胸無城府,不會陷害人,而被告沒有為求脫身而攻擊她們的人格。他又引述感化官報告,指被告說無證據顯示自己是遭人陷害,梁官稱其回應「幫你(被告)好多」。梁官稱被告對社會有正面貢獻,相信被告案發時受酒精影響,一時頭腦不清犯案,認為本案是單一事件,被告亦有悔意,「相信有生之年不會再犯」。 促「六十而耳順」 勿自恃「上咗神枱」 梁官稱對被告因今次事件「晚節不保」感可惜,他引用《論語》提醒將近60歲的被告應學會「六十而耳順」,不要自恃是名嘴、說話動聽便自以為「上咗神枱」,獲學生稱呼為師父便「飄飄然」,而要多聽別人規勸及自我約束,不要「有權必用」,希望被告獲教訓後做到「七十而從心所欲,不踰矩」,即隨心所行而不超出規範。 梁官表示希望「留番有用的人貢獻社會」,寄語被告經過今次事件後,可如火鳳凰般從灰燼重生,成為更成功的人,遂判被告120小時社會服務令。 黃偉民在庭外被問及聞判後心情如何時稱,自己「一直如常生活」,他的家人及10多名學生昨亦有到庭支持他。 【案件編號:ESCC2654/16】

2016年10月6日 星期四

周滿賢




基督教教會的傳道人被揭於前年及去年,在教會聚會中、及在港鐵月台和車廂內,偷拍4名女子的裙底片段,他今於屯門裁判法院承認4項作出有違公德的行為罪,其代表律師指被告犯案與心理障礙有關,要求先索取心理報告再判刑。裁判官允許將案件押後至10月6日,待索取感化報告及心理報告再判刑,但明言有案例指出偷拍裙底應判監兩個月,斥被告「作為傳道人違反教友對佢嘅信任」。
被告周滿賢報稱傳道人,案情指,去年12月4日,有乘客在西鐵車廂內見到被告站在一名身穿穿著短裙的女子後面,將手拿著的旅行袋不停移動,並目不轉睛地望著下身。該乘客下車時行經被告,見到被告的旅行袋沒有拉上拉鏈,並且有攝影機突出,他馬上質問被告,被告欲離開但被其他乘客阻止,他終被拘捕。
警方調查下發現被告家中的記憶卡內,藏有4名女子的裙底片段,包括2名穿著迷你裙的教會女教友。兩名女教友協助調查時稱,會去被告所工作的教會進行詩歌班練習,但想不到片段是何時拍攝。據悉,控罪中所指的犯案地點為香港九龍塘基督教中華宣道會石籬堂的分堂,被告曾於該堂任傳道人。
法庭記者:黃詠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