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22日 星期六

黃俊豪、李卓樂、李梓浩和陳浩南


 第三被告李梓浩應訊後還押看管,以便進行認人手續。 

輪姦案「陳浩南」被指先淫少女  

【太陽報專訊】【本報訊】四名十六歲回收店 運輸工人,涉在大埔輪姦一名十九歲女子,案件昨在沙田法院提堂。四名被告同被控一項強姦罪,暫時毋須答辯。控方透露,有被告招認在女事主不同意下與之性 交,更指稱最先與之性交的,是案中第四被告陳浩南,也有被告表示當日負責買安全套。裁判官認為案情嚴重,拒絕四名被告保釋申請,下令繼續還押警方看管,以便進行認人手續。案件押後至六月二十六日於粉嶺法院再提堂。

四名被告依次為黃俊豪、李卓樂、李梓浩和陳浩南。控罪指四名被告於六月十四日,在大埔戲院街一個單位的房間內強姦女事主X。四名被告仍一臉稚氣,昨在犯人檻內目無表情。部分


被告的父母和家人有到庭,有女親友在庭上哭成淚人。四名被告均無案底,但其中三人曾接受警司警誡。

兩被告招認有人硬上弓
控方指,四名被告案發前一段時間已認識了X。五人於案發當日相約飲酒,X醉倒後要求回家,四人送她返家後與之性交。有人事後報警,警方拘捕四名被告,醫生檢驗後發現X的左臂有瘀傷。警方正化驗和核對指模、血液和精液樣本。

控方稱,首被告和次被告向警方招認,有人在X不情願情況之下和她性交。按首被告所述,第四被告最先與X性交,之後輪到次被告和第三被告,最後到他。 次被告則聲稱,當日曾負責為自己、第三和第四被告買安全套。辯方提爭議,指控方誤將次被告和第三被告的警誡供詞對調,曾作出招認的應是第三被告,次被告一 直沒招認;控方否認弄錯。
控方表示案件嚴重,加上四名被告認識事主,擔心會滋擾事主,故反對四名被告擔保。辯方提出保釋申請,四名被告分別願意交出一千元至五千元擔保金,其中兩人更有父母作人事擔保。不過,裁判官拒絕了保釋申請。

案件編號: STCC 23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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