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20日 星期四

曾德華

法庭:蜥蜴仔上訴甩強姦罪


【本報訊】曾參與多部周星馳電影、外號「蜥蜴仔」的臨時演員曾德華(圖),藉詞介紹一名十五歲女童進軍娛樂圈,帶她到時鐘酒店性交,去年在高院被裁定強姦罪成判監七年半。他早前在高院上訴,昨日獲判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和刑罪。


外號「蜥蜴仔」的臨時演員曾德華


外號「蜥蜴仔」的臨時演員曾德華

上訴庭指原審法官犯錯,未有要求陪審團考慮女事主是否想利用肉體交易,換取「蜥蜴仔」協助她進入娛樂圈的這項情況。


或改判非禮 繼續收押


惟上訴人曾德華(卅三歲)昨仍未能當庭獲釋,上訴庭表示正考慮是否改為,直接判他非禮或其他交替的罪名成立,以及是否把案件發還高院重審,因此下令繼續將他收押看管,並將會另定聆訊日期,以聽取上訴人及律政司雙方的陳詞。


上訴人原被控在○九年七月廿一日於荃灣一賓館房內強姦十五歲女事主。上訴庭指,本案與其他強姦案有不同,事主在性交期間,都無任何語言或動作表示不同意性交;兩人接觸時間甚長,曾進行四次性行為,之後又有鴛鴦浴及一同離開。加上二人曾談及事主如想入娛樂圈,要付出代價之類的說話。


因此該次性行為不涉任何男歡女愛因素,只是一項有目的之肉體交易,故在引導陪審團時,不可淡化事主令人產生疑惑的證供。惟原審法官李瀚良卻未有要求陪審團加以考慮,故判上訴人得直。


案件編號:CACC 95/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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