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17日 星期五

聖公會敗訴 須交稅1.8億




聖公會與長實合作,將大埔聖基道兒童院舊址地皮重建,發展成低密度豪宅鹿茵山莊,從中獲利最少4.5億元
香港聖公會與地產商長實合作,於九三年將大埔聖基道兒童院舊址地皮,交予長實重建,發展成低密度豪宅鹿茵山莊,從中獲利最少四點五億元。稅務局認為 此舉為商業行為,向聖公會追收逾一點八億元利得稅,但聖公會不服,向高等法院上訴。高等法院昨日就裁定聖公會敗訴,需就大埔鹿茵山莊發展,繳付逾一點八億 元利得稅款。聖公會秘書長管浩鳴表示,要研究判辭及召開教區會議,才決定是否再提出上訴。

法官指出,聖公會並無提供證據,證明賣地收入只用於慈善用途及本港;並認同稅局指發展鹿茵山莊,屬於經營賺取利潤的商業行為,與聖公會宣揚福音的目標無關,不應獲得稅務優惠,因此駁回聖公會上訴。

香港大公報報道,香港聖公會於九三年將大埔聖基道兒童院舊址地皮,交予地產商長實合作重建,發展成低密度豪宅鹿茵山莊。長實先支付三億元予 聖公會,至項目竣工後,聖公會獲分鹿茵山莊三分之一物業,即約一百二十九個住宅單位及九十四個車位,聖公會可自行在巿場出售或供退休神職人員使用;餘下物 業則由長實出售,與聖公會平分利潤,並保證聖公會至少可獲利潤一點五億元。

稅務局認為,香港聖公會的行為等同做生意,並從該發展項目中獲得利潤至少四點五億及部分物業,遂向聖公會追收逾一點八億元利得稅。但聖公會 不服,認為所得利潤純粹作慈善用途,按條例應獲豁免,故此於本月二十日向高等法院上訴。案件押至昨日判決,高院最終判聖公會敗訴,需要就大埔鹿茵山莊發 展,繳付超過一億八千萬元利得稅。


稅局對裁決表歡迎

高院法官芮安牟裁決時表示,香港聖公會雖然是宗教組織,但沒有提供有關收益是用作慈善用途,以及用在哪里,何時用、如何用等;並質疑聖公會賣地收入,並非全數用於本港,部分會用於澳門。

法官認同稅局指發展鹿茵山莊屬於經營賺取利潤的業務,與聖公會宣揚福音的目標無關,不應獲得稅務優惠,因此駁回上訴。聖公會需要就大埔鹿茵山莊發展,繳付超過一億八千萬元利得稅。

聖公會秘書長管浩鳴表示,要研究判辭及召開教區會議,才決定是否再提出上訴。

稅務局歡迎法庭裁決,但基於保密條款的規定,稅務局不能公開個別個案的資料,不過會參照今次個案裁決,處理以後的評稅。局方強調,根據《稅務條例》,任何人在本港經營行業、專業或業務而從中獲得於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所有利潤,均須繳稅,由出售資本資產所得的利潤除外。


聖公會大埔地皮轉營獲利經過

1930年代聖公會擁有涉案大埔地皮,部分用地為兒童院院舍,鄰近地皮打算興建退休神職人員宿舍,但於80年代擱置計劃。

1990年代聖公會的建築師向政府申請將有關地皮發展為住宅用地,1990年7月獲城規會接納。

1990年12月聖公會的建築師向大埔地政署申請換地。

1993年5月聖公會同意支付7億多元補地價。

1993年7月聖公會邀請發展商投標,同年8月落實與長實合作發展。

1993年11月聖公會將涉案地皮與政府交換同處大埔的另一幅地皮。

1993年12月聖公會協議與長實合作發展新地皮。

1998年政府准許涉案地皮興建鹿茵山莊,屋苑有381個住宅單位,聖公會可擁有約三分一單位。

1998至2006年聖公會共獲益逾11億元,稅局認為透過發展樓盤賺取利潤為商業行為故徵收利得稅。







聖公會敗訴 須交稅1.8億
2010-01-28



拒交文件證鹿茵山莊得益用於慈善

【明
報專訊】香港聖公會於90年代賣地予長實,興建大埔豪宅鹿茵山莊豪宅的交易,從中進帳11.19億元。高院昨裁定因聖公會無法證明交易收益全用於慈善用
途,故須依稅局指示繳交1.8億元利得稅。法官指稅局曾要求聖公會交代收益帳目及去向,以決定是否可豁免交稅,但被聖公會拒絕,故教會繳稅乃合理下場。

聖公會:研究判辭

聖公會秘書長管浩鳴牧師表示,要跟律師研究判辭後,再決定是否向上訴庭提出上訴,但強調當初因不滿稅局的決定才會交由法庭處理,教會律師亦對判決表示十分失望。管牧師又稱,教會內牽涉與發展商合作的計劃,現時只有涉案鹿茵山莊項目。根據法例,聖公會可於14日內提出上訴。
稅局發言人表示歡迎法庭裁決,被問及是否有其他向慈善機構追收稅款的個案,稅局以保密條款為由拒絕透露。

兒童院地建屋 獲利11億

香港聖公會於93年與長實簽署協議,將大埔滘聖基道兒童院地皮以換地及補地價方式,發展住宅鹿茵山莊。聖公會獲長實提供金錢及出售物業獲利後,共進帳11.19億元。
聖公會後來被稅局徵收由1998至2005年須付利得稅合共1.8億元,教會提出反對,向稅務上訴委員會上訴,但被駁回,早前再向高院提出上訴。
聖公會一方認為,兒童院地皮一直是教會的資產,有關交易並不能說是教會改變意圖,由持有資產改變為貿易經商;而且教會宗旨為宣揚福音、施行慈善,因此應納入《稅務條例》第88條的豁免繳稅之列。

官:難憑教義斷定只行善

但高院法官芮安牟不能接受教會的說法,指教會當年的目的是什麼、或教會是否只能做慈善活動,根本不能由《香港聖公會條例》及《香港聖公會基金條例》的憲章或規例去解釋,因兩條例只於99年才生效,自不能追溯93年或以前的教會目標。
法官又指出,兩條例亦沒有明文規定教會「只能」做慈善工作,單憑教義「宣揚福音」便定論教會只施行慈善亦太模糊,而最重要的是,條例即使規定教會不能從商,亦不代表教會就一定不會從商,因此他裁定教會的目標,根本無法證明教會當時是否一心營商。

主教曾作供

法官又指出,教會從未提交任何文件或帳目,證明鹿茵山莊的得益均用於慈善用途,即使主教徐贊生亦曾到上訴委員會作供,但幫助亦不大。稅局認為發展樓盤與教會目標不相干,又沒有文件證明有關得益均用在慈善用途上,故裁定聖公會繳稅亦屬合理。
【案件編號:HCIA2、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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