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9日 星期三

苗棋智 - DCCC1218/2008

{ 案件类别 } 区院刑事案件 { 判案书号码 } DCCC1218/2008
{ 审理法院 } 区域法院 { 判 裁 日 期 } 2008/02/26
{ 审理法官 } 法官沈小民 { 代理律师所 }
{ 代理律师 } { 当 事 人 } 苗棋智
香港特別行政區訴苗棋智

DCCC1218/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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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苗棋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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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沈小民
日期: 2009年2月26日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Ms Lo Shui Ying, Sabra,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陳淑雄律師行律師Ms Chan Yee Man, Ada,代表被告

控罪: 十項盜竊罪(Theft)

判刑理由書

1. 被告人,苗棋智,一共面對10項盜竊控罪,除第1、第6項和第7項留法庭檔案外,其餘7項控罪,被告人全部承認有關控罪。
2. 案情透露,08年7月至10月期間,被告人透過不同形式的謊言,令致多名人士失去金錢和財物。其中一種就是透過網上認識一些女士相約外出,借故向她們借電話,拿去不回來。另外就是相約外出,期間,叫對方利用櫃員機將2,000元過數給他, 在與對方用膳時, 待對方使用洗手間期間,就取走她的財物、手袋各樣。另一種形式就是到店舖假意購買物品,利用各種不同借口,一時說沒有現金,一時又說不懂返回停車場,又或者要去附近櫃員機提款,去支付你所說要購買的貨品,而令致那些店員帶同貨品一起跟隨你去,期間,你又借店員的電話,然後你就連貨物、電話,去如黃鶴。
3. 你的刑事紀錄都算相當差劣,由2000年起,就已經有同類型盜竊罪行。往後日子,一直至07年,一共干犯36項盜竊罪行。你律師在庭上所作的求情說話,基本上在你寫給法庭的求情信中表達出來。信中你要求法官去看,本席亦用心去看。你說你來自一個破碎家庭,未能完成中四課程,因此找不到好的工作,工作又辛苦,同時又染上賭癮,欠下「大耳窿」很多錢,被「大耳窿」逼你,犯下目前的罪行。你說現在已經清還欠下「大耳窿」的債項,你說已經償還了九十萬之多,你說現在沒有「大耳窿」再纏擾你,你在獄中時勤奮向學,取得優良成績。你向法庭表示,你會再干犯這類罪行的機會接近零。你亦提到,你有位未婚妻,因為未婚妻知道你犯下這件事之後,就走回去新加坡,你目前與她失去聯絡。你希望努力做回一個對社會有貢獻的市民,贏取曾為你極度失望的家人和朋友, 希望他們對你有所改觀,你還說希望修讀社工讀程,將你自己所學的教導一些邊緣青年,從回正軌,貢獻社會。
4. 表面上來看,這封信都相當感人,不過本席一些感覺都沒有,因為根本沒有任何獨立於你的證供,去證明你所講的為事實。你向法庭表示你現在怎樣改過,有甚麼抱負,本席完全不相信。分析你的一個人,你犯案時,在本案而言, 是08年7月至10月,本席相信你在這段時間已就上一次犯事出獄。但這件事, 當你被警方拘捕之後,有警務人員替你錄取一份認證經歷口供,日期就是09年1月30日,你當中說自己01年時,在美國完成大學課程。你又說目前與父母,兄弟姊妹居於馬坑村。
5. 不過, 你的律師就向法庭表示,第一,這一點是錯的-在美國大學畢業這點是錯的,本席沒有理由相信警察會代你編作這些事情出來, 他當然是根據你所提供的資料去寫;到了這時候, 有何必要還要欺騙呢?你說與家人同住,你的律師向法庭表示你出獄後已找不到你的家人,不知他們往了那兒去,沒有辦法與他們聯絡, 家人都離棄你. 現在, 你在信中表示希望改變自己,令你的家人返回你身邊,如何有心去社工幫別人。本席不知那些你是在講真話、那些講假話. 你對警察可說謊,你今天向法庭說的又有多少真呢?沒有甚麼值得相信. 不過, 本席不相信你這方面的事情並非是加刑理由,本席只會根據本案你所犯下的罪行,根據求情因素,作出量刑。但本席對於你信中所談及的,沒有甚麽可相信。你說借「大耳窿」錢, 現還清了債,這是你自己講的,無人相信你,你誠信破產了; 你要別人相信你?你是要賺取回來的, 不是憑口講. 你口才了得,但有甚麼值得信呢?很多人被你騙了,本席不想成為他們其中一分子,又再被你欺騙,不過你騙本席也沒作用。
6. 就你所犯下的罪行,本席認為你的犯案手法,騙人技倆,在本案中表現得淋漓盡致。你話在獄中讀書,考取很好的成績,本席不知你是否學以致用呢?用了在壞事上, 今次已有好幾位人被你騙到了。
7. 就每一項盜竊罪,本席以18個月作為量刑起點,考慮到你過往的刑事紀錄,本席認為你是這類罪行的積犯。首先, 說清楚一點,提及你過往的罪行,不是要就你過往罪行加刑或重新再判, 你過往的罪行已得到應得的懲罰,只不過顯示你是怎樣的一個人-會有趨向犯下這一類罪行,過往刑罰似乎起不了阻嚇作用。法庭基於公眾利益,有必要將量刑起點提高。
8. 每項控罪18個月,考慮到你積犯這個問題,加至兩年。就你的求情而言,除了你嘅認罪外,本席看不到有其他有力的求情因素,認罪扣減三分一,每項控罪坐監16個月。你犯下7項控罪,大多數受害人都不同(除了第9和第10項控罪屬同一人外),理應分期執行;但考慮到總刑期的原則,本席頒令第2項控罪的16個月,與住後5項控罪的每項罪其中的7個月,分期執行,餘下就同期執行,即包括最後那項控罪,總刑期為51個月。

沈小民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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