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12日 星期四

高威文 李蘭偉 郭啟明 李文財


20招毒打青年  3惡少認罪


受害人毆至壞腎 同案 4男女今續審


2011年05月13日

第三被告郭啟明昨日承認控罪,判刑留待案件審結後進行。張志華攝



第三被告郭啟明昨日承認控罪,判刑留待案件審結後進行。張志華攝





【本報訊】輕度智障青年疑受邀加入黑社會,欲退會時遭人禁錮施以 20狠招毒打。涉案惡棍除使用膠管、衣架、木棍及毛巾包裹鐵鎚等工具虐打外,更用煙頭及燙熱的木棍和硬幣灼他身體,逼他替一男子口交,更綑綁在兩支「地拖 十字架」上塗抹茄汁,極盡凌辱。青年遍體鱗傷,致急性腎功能受損,被禁錮五日後成功逃脫。涉案六男一女被控共七宗罪,案件昨在區域法院開審,其中三名男子 認罪。記者:陳詠詩




六男一女被告依次為高威文( 29歲)、李蘭偉( 20歲)、郭啟明( 19歲)、李文財( 19歲)、賴姓男被告( 16歲)、李姓女被告( 16歲)及李姓男被告( 16歲),共被控一項非法禁錮及三項有意圖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罪。


首被告另控一項煽惑他人加入三合會及以威脅手段促致他人作非法性行為罪,他與次被告及第六被告再被控於去年 9月 28日干擾事主,一項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


次被告、第三及第五被告昨日承認控罪,三人的求情及判刑留待審訊結束後進行。本案 23歲男事主,有輕度智障,案發時居於復康院社。他將於今日出庭作供。




控方案情指,事主透過契爺契媽認識首被告,並且跟隨他。去年 8月中,事主不欲再跟隨首被告,並於 8月 12日應首被告要求,到契媽位於元朗朗屏邨的寓所商討。


當日接近深夜 12時,首被告夥同其餘五名被告抵達單位,第五被告其後亦到場。事主直接向首被告表示欲退會,「不想再跟他」,即時遭首被告掌摑。第二及第三被告按着事主雙腳,由第六女被告以衣架打事主腳掌。


事 主掏出電話欲報警,卻遭首被告奪去電話,繼而以木棍打他腳掌,又與其他被告以膠布蒙着事主雙眼,毛巾塞口,保鮮紙裹身,以點燃的煙頭灼他及施以拳腿,逼他 吃倉鼠糧。首被告一度鬆開事主,要他跟第三被告對打,事主無力反擊,只得捱打。首輪施襲後,首被告令事主睡在廁所,不得離開,否則「搞」其家人。


8月 13日晚上 8時,首被告等又向事主拳打腳踢,其間眾人更以膠管、爛凳腳、裹上毛巾的鐵鎚及螺絲批施襲,不停以煙頭灼他,又以燙熱的木棍及以士巴拿鉗着硬幣灼他身體,向他身上噴定型水,再逼他吃有骨的飯及貓糧。


綁地拖十字架塗茄汁


控方指, 8月 14日早上,第四及第五被告將被告綁在一個用地拖棍製成的十字架,在事主身上塗抹茄汁,以煙頭灼身。首被告等當日下午睡覺醒來,令各人棄掉施襲用具。事主由次被告看守,被囚在單位內直至 16日,首被告表示不再打事主,但要他留在單位內養傷兩星期。


8月 17日早上,事主乘次被告睡覺時,成功逃脫,返回院社向社工投訴並報警。事主留院 9日,驗傷證實雙眼、四肢及身體多處瘀傷,另有燒傷疤痕,出現急性腎功能受損。次被告被捕在警誡下稱,曾目睹首被告逼事主替在場一名男子口交。


案件編號: DCCC22/11





禁錮毒打 20招


1〉掌摑受害人


2〉拳打腳踢


3〉蒙眼綁身,保鮮紙包裹身體


4〉迫令吃倉鼠糧及貓糧


5〉煙頭灼身


6〉毛巾塞口


7〉強迫對打


8〉迫令瞓廁所


9〉用膠管毆打


10〉不准離開事發單位,否則騷擾家人


11〉用爛凳腳毆打


12〉以毛巾包裹鎚仔施襲


13〉用螺絲批施襲


14〉向身軀噴定型水


15〉強迫連骨吃飯


16〉以燙熱的木棍灼身


17〉迫令替一名單位內的男子口交


18〉以士巴拿鉗着燙熱的硬幣灼身


19〉將受害人綁在地拖棍製的十字架上,茄汁塗身


20〉衣架、木棍打腳


資料來源:認罪被告的同意案情


話你知:區院判刑最多七年


根據法例,其中六名被告被控的「有意圖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罪,最高刑罰為終身監禁。至於「以威脅手段促 致他人作非法的性行為」,最高刑罰是監禁 14年。「非法禁錮」屬本案中刑罰最輕的控罪,定罪後最高刑罰是監禁 7年及罰款。但區域法院可判的最高刑期只有 7年監禁,故即使有被告被裁定多於一項罪名成立,其刑期最高也只是 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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