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18日 星期五

吳漢超 - 傳道人港鐵非禮判囚









傳道人吳漢超昨被裁定在港鐵非禮少女罪成判囚,但准保釋等候上訴。曾顯華攝


官:無穿內褲犯案 異於常人難輕判


傳道人港鐵非禮判囚


2011年03月18日


【本報訊】一名傳道人在港鐵月台先以肚腩頂少女手肘,入車廂後復以勃起的陽具磨擦少女大腿,昨在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一項非 禮罪名成立。裁判官李國威指,傳道人被揭發案發時無穿內褲,此舉異於常人,亦令少女更易看見他下體勃起。法庭會視他以肚腩頂人為試路舉動,加重刑責,判監 21日,但准保釋外出等候上訴。


記者:陳曉薇 傳道人真空磨少女


現年 47歲被告吳漢超,昨聞判後情緒一度激動,伏在枱上哭。辯方昨指,被告現任平安福音堂傳道人,過往對家庭、教會以至社會均有貢獻,之前更獲相識 10多年的恒生商學院校長崔康常寫信求情,希望毋須監禁,以便照顧 85歲多病的母親。


官指肚腩頂人為試路


裁判官判刑時指,相信事主供詞,她事 後激動不斷痛哭,亦顯示她受困擾,非偽裝遭性侵犯,被告被捕後亦曾對警員承認下體曾與事主接觸。被告遭到場警員揭發無穿內褲,法庭不針對他不穿內褲,但此 舉與平常人有異,當時穿棉質運動褲的被告,亦令事主更易見到他的陽具勃起,故判被告罪成。


裁判官強調,據上訴庭指引,凡在公共交通工具進行非禮,須判即時監禁,被告過往品格良好,但不認罪,法庭難以格外開恩;反而會視他在月台先以肚腩頂人為試路舉動,加重案件嚴重性,應該必須判監懲處。


睹被告下體位置凸起


事主年約 20多歲,早前作供時一度情緒崩潰,不時落淚。她憶述去年 9月 13日早上 8時許,在港鐵北角站月台等候轉車,往上環方向。其間被告突從左側靠近她,並以肚腩抵住她的手肘及手臂。上車後,被告繼續用肚腩頂向她。她退後一步避開, 被告亦步亦趨緊跟,她隨後發覺有硬物磨擦其大腿,她低頭赫見被告「條褲下體位置凸起咗」。她驚惶下向一男乘客求助及報警。


案件編號: ESCC4430/10

2 則留言:

  1. 天下無新事.佢都係人一個,可能比人誤會,又可能係事實,要佢自巳本人才先知到,我曾經聽過一位牧者分享,他單獨和一位少女交在一個房間交談,事後這少女投訴話佢雙眼成日望住佢個胸;這個k事又沒有人見到,又係這個牧師先知畧 !

    回覆刪除
  2. 做得傳道人都唔好似佢咁. 做人客氣d唔洗用下體頂人~

    回覆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