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27日 星期三

李美詩





少女扯皮條判更新中心

(明報)2011年5月11日 星期三 19:35



19歲已婚網上時裝店女東主,承認依靠他人賣淫為生、勒索及刑事恐嚇等五罪,今年被判更新中心。


被告李美詩(19歲),被控於2008年10月31日至09年6月18日,依靠程姓女子賣淫收入為生;3度要求程女交出3至5萬元和刑事恐嚇。


案情透露,當事16歲的女事主於08年5月於網上認識同齡的被告,其後透露有意與被告開設時裝店,惟資金不足。被告遂建議對方賣淫,同年10月起,被告負責於網上尋找顧客,交易後被告可獲分佣金。


被告其後指女事主觸怒顧客、服務不佳而要求她賠償,否則會向事主家人不利。被告又承認從女事主收取約35萬元佣金。


(即時新聞)




藉口開時裝店 誘網友賣淫


邪惡少女吞肉金 35萬


2011年04月28日


【本報訊】 16歲少女為圓時裝生意夢,由女友人充當「網上扯皮條」,協助她賣淫賺錢。八個多月內,少女不停接客,但友人卻藉詞客人投訴性服務「唔掂」,多次向她恐嚇勒索,成功榨取 35萬元肉金。少女終被卧底探員拘捕,並指證友人。涉案友人昨在觀塘裁判法院認罪,裁判官形容「你嘅行徑邪惡到令法庭咋舌......令人非常非常驚訝」。被告還柙至下月 11日判刑。記者:李啟發


被告李美詩現年 19歲,報稱商人,昨承認一項依靠他人賣淫收入維生罪、三項勒索罪及一項刑事恐嚇罪。


案情透露,當時年約 16歲的女事主於 08年 5月在網上認識被告,成為好友。女事主欲與被告合資開時裝店,但不夠錢,被告建議她去賣淫。 08年 10月起,被告負責在網上找嫖客,女事主會將部份肉金交給被告。





2〉八個多月內,事主不斷接客,其中 35萬元肉金,落入被告手中

2〉八個多月內,事主不斷接客,其中 35萬元肉金,落入被告手中






3〉事主終被警方卧底拘捕,雖受到恐嚇,仍指證被告<br/>資料來源:控方案情

3〉事主終被警方卧底拘捕,雖受到恐嚇,仍指證被告


資料來源:控方案情


訛稱性服務「唔掂」恐嚇




09年 2月 14日,被告向女事主說她得罪客人「文仔」,對方要求她交出兩至三萬元賠償,若不能付款,被告會叫人到她寓所淋油、騷擾她家人並毆打她。女事主感到害怕,於是在被告指示下,每日存三至四千元至她的戶口。 09年 3月,被告再稱有嫖客投訴女事主性服務差勁,要她賠一至兩萬元,更恐嚇若再不改善,會找人打她。女事主只好就範,繼續賣淫賠錢。


09年 6月,被告再次說有客人批評女事主服務「唔掂」,除恐嚇不改善會找人打她,更會將她賣落火坑,女事主惟有繼續賣淫以作賠償。在 08年 10月 31日至 09年 6月 18日間,女事主共將 352,300元賣淫收入存入被告的銀行戶口。


09年 6月中,女事主在一次警方卧底行動中被捕。一個月後,女事主通知被告她已被捕。被告在電話中恐嚇女事主別向警方供出被告身份,否則找人打她。女事主終向警指證被告。警誡下,被告承認收了女事主約 30萬元肉金,當時生活全靠該筆款項。


「行徑邪惡到令法庭咋舌」


消息稱,女事主案發時失學,與被告結為好友後,二人希望合資做時裝生意。女事主為求夢想成真,又急於賺錢,案發期間接客數以百次,並將平均每次賺取約千元肉金,全數交給被告。豈料被告獨吞款項,二人反目。被告後來更向女事主發電話短訊,恐嚇女事主,要脅將她的賣淫照片公開。


署任主任裁判官陳錦昌昨日聽畢案情及律師求情後,形容「你嘅行徑邪惡到令法庭咋舌」,斥責她只得 16歲便干犯此等罪行,「令人非常非常驚訝」。案中牽涉金額達 30萬元,數目龐大,案情當中充滿了邪惡勢力。陳官強調,被告嚴重欺壓女事主,可以想像對方是何等無助,故不會考慮判處感化或社會服務令,但現先索取更生中心、教導所及背景報告,下月 11日判刑,其間被告還押懲教署看管。


案件編號: KTCC2098/11








警方過去掃黃行動中,亦發現未成年少女賣淫。


報稱經營網上拍賣時裝生意的十九歲少女,兩年多前透過網上「搵客」安排一名同齡女網友援交賣淫,七個多月內合共獲對方給予逾三十五萬元佣金。少女其後貪得無厭,訛稱嫖客投訴該女網友服務差要求賠款,藉此再勒索女網友數萬元,後來女網友因賣淫被捕,少女復恐嚇她勿向警方告密否則找人對付她,女網友最終報警拘捕涉案少女。聲稱正懷孕的女被告昨在觀塘裁判法院承認依靠他人賣淫收入維生、勒索及刑事恐嚇共五罪,裁判官直斥被告行為的邪惡程度令人難以置信,下令將她收押至下月十一日以等候更生中心、教導所及背景報告判刑。




署任主任裁判官陳錦昌昨聽畢案情後不禁皺眉,直言難以相信被告年紀輕輕已有如此邪惡行徑,「真係令法庭感到咋舌」,又指被告「嗰時(○八年)得十六、七歲,點解可以諗出呢啲主意叫另一個女仔賣淫?我真係非常驚訝!仲要收咗三十幾萬,呢個唔係一個小數目!」




陳官形容被告的行為是「邪惡及充分反映了惡勢力」,指被告獲得了三十多萬元得益後,仍不停威嚇及勒索受害女事主交出更多金錢,一直迫害無助的女事主,案情極嚴重,「除咗判監,無其他判刑可以彰顯到正義」。




* 放大圖片




事主急搵錢開時裝店




被告李美詩,現承認於○八年十月三十一日至○九年六月十八日期間,在香港,明知而完全或部分依靠程姓女事主的賣淫收入維生;並於○九年二月十四日、三月及六月某日,三度以恫嚇方式勒索女事主交出一萬至三萬元,及在同年七月十七日恐嚇會使女事主身體受傷,意圖使她受驚。




案情指,○八年五月只有十六歲的被告從網上認識同齡女事主後,二人成為朋友,女事主透露想與被告合資開時裝店但不夠錢,被告遂提議她援交,並表示可替她網上搵客,女事主在十月開始援交,被告在往後的七個多月內成功分得女事主合共三十五萬二千三百元佣金。


稱服務差恐嚇要賠錢




○九年情人節,被告突致電女事主稱有客人投訴她服務不佳要求賠款二萬至三萬元,否則會找人騷擾女事主家人、在她家門淋紅油及毆打她,女事主害怕,遂給予被告約四千元;惟被告在同年三月及六月,再以同樣理由先後兩次勒索女事主數萬元,又恐嚇女事主若再不改善性服務,會將她賣到淫窟,女事主因無法付款,只好繼續接客賺錢償債。




直至同年六月十七日,女事主賣淫時遭放蛇警員拘捕,始終止了皮肉生涯,被告得悉女事主被捕後,即恐嚇對方不可向警方透露任何接客詳情及供出被告身份,否則會派人毆打她,惟女事主最終仍向警方舉報被告;被告被捕後向警方承認替女事主做淫媒,並靠女事主的肉金維生。




案件編號:KTCC 2095/2011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