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6日 星期一

歐永傑 - 巴士殘廁淫 4少女 拍 211淫照


本報訊】男侍應在網上尋找性獵物,兩年間相約至少 4名年僅 13至




15歲女網友外出,相識不久便有性關係。侍應將赤裸的女童綁起及蒙眼進行性交,更明目張膽地帶部份女童到大廈天台、公廁、巴士上性交,又要女童用酒樽自慰。其中一女童遭侍­應恐嚇公開情慾照後報警。警方在侍應電腦內發現共 64段色情片段及




211張色情照。侍應因非法性交及強姦罪,今日在高法院判刑。記者:黃幗慧








身形瘦削、戴眼鏡的被告歐永傑( 25歲),因強姦及企圖強姦兩名女網友受審,陪審團昨一致裁定兩罪成立。被告另承認 11項與 16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 5項非禮、 1項刑事恐嚇及 1項管有兒童色情物品共 18罪。






天台逼酒樽自慰








案發於 07年至 09年 11月間,被告在網上認識女童後,便相約外出。受害女童 A為 13歲中一生,被告帶 A到屯門湖景邨家中或在女童寓所性交。被告將裸體的 A綑綁,要 A戴上眼罩為他口交,然後性交。一次,被告帶 A到沙田一村屋的後巷,要




A為他口交,之後到大廈天台,要 A以啤酒樽自慰,繼而性交。






受害女童 B於案發時 14歲,就讀中二。 B曾跟被告返家與他性交,及在公眾場所發生性行為。被告曾帶 B到屯門一公園僻靜處,綁起她,先口交後性交。同日再到商場公廁內性交。案發時 15歲、就讀中二的女童




D,在網上認識被告後成為情侶。二人除在屯門家中交歡外,曾到時鐘酒店開房。有一次,被告與 D乘巴士從長沙灣回屯門,被告情不自禁,懶理可能被乘客發現的危險,要求 D為他口交,甚至性交。






而就讀中二的 14歲女童 E,於去年 8月玩網上遊戲時認識被告後拍拖。被告當時居於遠東發展元朗大廈一間分租房,先後 4次帶 E返寓所,綁起及將她蒙眼,為他口交。其中一次,被告在寓所內與 E性交時,將




E的內褲塞入她口中,又弄至她下體流血。被告另兩次在天水圍某商場的傷殘人士廁所及天晴邨大廈梯間,綁起 E雙手,要她口交。去年 11月,她要求分手,被告恐嚇會將二人的情慾相或片段在網上公開, E向母親哭訴及報警。






警撿 211張淫照








警方去年 11月 25日拘捕被告,在他電腦內發現涉及 4名女童的 64段性交片段及 211張色情照,並發現被告有條理地將各女童的姓名、電話、居住地區記低。






警方根據資料聯絡事主。其中兩事主為 16歲的 C及 19歲的 F, C於 07年 4月 21日遭脫光衣服蒙眼及吊起,被告拍下她裸照,企圖強姦她。 F曾與被告拍拖,去年 9月 10日鬧分手時遭被告強姦。






案件編號: HCCC19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