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國 華 ( 右 一 ) 創 辦 的 「 施 比 受 協 會 」 為 內 地 山 區 兒 童 助 養 助 學 。 互 聯 網
港 島 重 案 組 探 員 昨 到 李 國 華 柴 灣 小 西 灣 住 所 , 正 式 將 他 拘 捕 帶 署 調 查 。 周 志 鴻 攝
涉 境 外 淫 女 童 社 工 被 捕
受 害 人 雲 南 舉 報 港 警 採 行 動
蘋果日報 2008-09-26
【本 報 訊 】 在 雲 南 惹 出 「 誘 姦 」 受 助 女 童 風 波 的 香 港 「 施 比 受 協 會 」 主 席 李 國 華 ,
昨天 被 警 方 以 涉 嫌 非 禮 罪 名 拘 捕 , 稍 後 獲 准 保 釋 。 這 宗 在 內 地 引 起 極 大 迴 響 的 孤 兒
院性 醜 聞 , 終 因 受 害 人 在 當 地 挺 身 舉 報 後 而 有 突 破 性 進 展 , 本 港 警 方 引 用 《 刑 事 罪
行條 例 》 第 200 章 中 「 在 香 港 以 外 地 方 對 兒 童 犯 的 性 罪 行 」 條 文 , 採 取 拘 捕 行 動 。
記者 : 周 志 鴻
消 息 稱 , 本 港 警 方 現 正 與 內 地 公 安 聯 絡 , 希 望 獲 取 該 案 的 相 關 證 據 , 同 時 亦 會 調 查 有 人 是 否 利 用 網 上 募 捐 進 行 詐 騙 。
今
年 46 歲 的 李 國 華 是 社 署 註 冊 社 工 , 創 辦 慈 善 團 體 施 比 受 協 會 。 五 年 前 , 他 在 雲 南 海
縣 開 辦 一 所 仁 愛 兒 童 之 家 , 同 時 在 港 進 行 籌 款 , 為 雲 南 山 區 兒 童 助 養 助 學 , 據 稱先 後
資 助 過 近 900 名 貧 困 兒 童 。 至 於 他 開 辦 的 兒 童 之 家 , 則 收 容 了 7 名 男 童 和 20 名 女 童
。 李 的 舉 動 在 當 地 贏 得 慈 善 家 美 譽 , 兒 童 之 家 內 的 孤 兒 更 稱 他 為 「 香 港 爹 爹 」 。
疑 犯 獲 准 保 釋 候 查
今
年 7 月 , 一 名 姓 岑 的 本 港 女 義 工 攜 帶 一 批 院 童 寫 的 投 訴 信 , 向 當 地 婦 聯 舉 報 , 指 兒童
之 家 內 至 少 有 6 名 女 童 多 年 來 被 性 侵 犯 。 事 件 經 內 地 傳 媒 報 道 後 越 鬧 越 大 , 公 安、 民
政 及 育 部 門 介 入 調 查 , 並 查 封 這 間 兒 童 之 家 。
日前 , 其 中 一 名 被 指 遭 人 性 侵 犯 的
女 童 , 終 肯 挺 身 舉 證 接 受 公 安 調 查 , 而 兒 童 之 家 的第 一 任 管 理 員 , 亦 大 爆 院 內 的 性 醜
聞 。 上 月 , 姓 岑 女 義 工 再 向 本 港 警 方 報 案 。
被捲 入 性 醜 聞 事 件 的 李 國 華 較 早 前 已
返 港 , 並 向 傳 媒 澄 清 及 否 認 所 有 指 控 。 但 昨 天 上午 10 時 許 , 港 島 總 警 區 重 案 組 探 員
以 涉 嫌 非 禮 罪 名 , 在 柴 灣 小 西 灣 一 單 位 將 他 拘捕 。
自 幼 患 小 兒 麻 痹 症 的 李 國 華 ,
被 探 員 押 走 時 頭 戴 口 罩 和 鴨 舌 帽 , 握 柺 杖 , 據 悉 , 他 否 認 指 控 稍 後 召 來 律 師 協 助 ,
昨 下 午 , 他 獲 准 保 釋 候 查 , 數 星 期 後 再 向 警 方 報 到 。
警 聯 絡 內 地 取 證 據
據
悉 , 警 方 今 次 是 引 用 《 刑 事 罪 行 條 例 》 200 章 中 的 「 在 香 港 以 外 地 方 對 兒 童 犯 的 性罪
行 」 條 文 , 拘 捕 李 國 華 。 警 方 已 透 過 中 港 聯 絡 官 與 雲 南 省 公 安 部 門 聯 絡 , 希 望 獲取 該
案 的 相 關 證 據 。
社 會 福 利 署 發 言 人 指 , 李 國 華 現 時 在 社 署 擔 任 社 會 工 作助 理 , 本
身 亦 是 註 冊 社 工 。 發 言 人 強 調 , 署 方 高 度 關 注 事 件 , 現 仍 跟 進 了 解 中 , 其實 上 周 四 (
18 日 ) 署 方 接 獲 傳 媒 查 詢 後 , 已 即 時 接 觸 李 國 華 了 解 事 件 始 末 , 其 間李 國 華 提 出 申
請 放 假 , 署 方 於 翌 日 批 准 其 申 請 , 但 發 言 人 拒 絕 透 露 他 放 假 期 限 , 只稱 昨 日 他 仍 在 休
假 中 。
記 者 曾 於 前 晚 及 昨 天 前 往 李 國 華 位 於 小 西 灣 富 欣 花 園 的 住 所 , 但 李 妻 拒 絕 接 受 訪 問 。
蘋 果 資 訊 : 倘 內 地 審 訊 可 判 死 刑
警
方 這 次 引 用 《 刑 事 罪 行 條 例 》 下 「 某 些 在 香 港 以 外 地 方 對 兒 童 犯 的 性 罪 行 」 條 文 ,拘
捕 一 名 涉 嫌 在 內 地 干 犯 性 罪 行 港 人 , 本 港 律 師 梁 永 鏗 指 情 況 罕 見 , 因 為 條 例 涉 及境 外
法 律 效 力 , 警 方 過 去 較 少 引 用 ; 而 據 有 關 法 例 , 若 最 終 疑 人 罪 名 成 立 , 最 高 刑罰 為 罰
款 300 萬 元 及 監 禁 10 年 。 有 內 地 律 師 則 指 , 若 疑 人 在 內 地 接 受 審 訊 , 可 能面 臨 死 刑
處 決 。
梁 永 鏗 律 師 解 釋 , 根 據 該 法 例 , 任 何 香 港 人 在 境 外 , 涉 嫌 對未 滿 16 歲 以 下
未 成 年 人 士 作 出 性 侵 犯 屬 嚴 重 罪 行 , 不 過 中 港 兩 地 法 制 不 同 , 中 港亦 無 正 式 引 渡 協 議
, 香 港 法 庭 不 能 跨 境 傳 召 證 人 來 港 , 但 有 可 能 邀 請 證 人 來 港 出 席聆 訊 , 內 地 亦 不 能 將
疑 犯 引 渡 回 內 地 受 審 。
中 國 執 業 律 師 吳 志 強 則 指 , 在 內地 涉 及 強 姦 未 滿 14 歲 幼 女
屬 嚴 重 罪 行 , 若 罪 成 刑 期 可 達 10 年 有 期 徒 刑 。 他 補 充 ,若 疑 犯 涉 及 干 犯 強 姦 兩 名 未
滿 14 歲 幼 女 或 以 上 , 內 地 法 院 量 刑 由 10 年 有 期 徒 刑 起, 若 案 情 嚴 重 刑 罰 會 增 至 無 期
徒 刑 , 最 重 的 刑 罰 會 是 判 處 死 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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