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30日 星期二

李俊賢

■被告李俊賢強姦12歲女生,待索取心理精神科報告才判刑。資料圖片

【本報訊】屢犯風化案的18歲青年,為滿足一己性慾,在上水清河邨覓得12歲女生作「獵物」,跟蹤對方回家,將她強行拉到後樓梯,威嚇令她窒息死亡,繼而 連番淫辱女生,包括吸吮她的手指腳趾、逼她口交,最終將女生強姦,離開前更叫她脫清光,並搶去其手機及現金。涉案青年昨承認強姦及搶劫兩罪,法官替他索取 心理精神報告,還柙至本月23日判刑。
記者:蔡曉楓 

架上黑框眼鏡的被告李俊賢(18歲),報稱無業,有五次性罪行案底。案發去年9月25日下午5時許,被告在上水清河邨徘徊,他見到事主放學,便暗中跟蹤她 回家。當事主步出電梯,他立即強行拉她到後樓梯,事主問他是否為錢,被告答是,事主遂給他100元。

犯案時無用安全套

惟被告並未罷休,他拉下事主褲子撫弄她下體,又要求事主替他口交,但事主拒絕。被告便掩着事主口鼻,恐嚇會令她窒息,事主不敢反抗,被告接着強吻她,甚至 吸吮她的食指及腳趾。此時,有街坊經過後樓梯,被告於是將事主帶往其他樓層,遇街坊經過時便攬着她,其間再度要求事主替他口交,兼且上下其手,最後將她強 姦。

其後,被告要求事主脫光衣服,事主遵從,被告繼而吻她胸部及撫摸下體。被告離開前搜查事主書包,搶去她的手機及一些零錢。事主回家後報警。被告即日將事主的手機在上水港鐵站以50元轉賣,警方追查手機的轉賣情況,及在事主身上發現有被告DNA的體液,三日後終將被告拘捕。
警誡下被告指自己當時在案發地點附近徘徊,尋找「獵物」以滿足自己性慾。而他在犯案時並無使用安全套,一邊強姦事主,一邊吻她的手指。他已將偷來的金錢全部用掉。
案件編號:HCCC97/2013 



18歲色魔囚8年半

05 - 24 05:00

13歲起屢狎女生 吮腳趾姦劫女童

【明報專訊】專向校服女童落手的18歲色魔,13 歲起已曾掀起7歲女童的校服裙大肆非禮;至今已累積9次案底的他,去年犯下盜竊罪候查期間,再打劫及強姦12歲女童,其間更吸吮其手指及腳趾,昨被判囚8 年半。法官引述報告指出,被告重犯風險高,對校服女生有特別癖好,悔意流於表面。

報告指重犯風險高

現時無業被告李俊賢(18 歲)有9次案底,包括三項非禮及兩項企圖非禮。被告早前在高院承認強姦及打劫罪,控罪指出,被告去年9月25日在上水一屋邨梯間,搶劫及強姦12歲的X。
法 官判刑引述被告案底,指他於2007年、即13歲時,已犯下非禮案,他先兩度侵犯兩名年僅7歲女童,其中一次掀起女童校服裙非禮對方,另一次以刀威脅另 一女童;同年他再非禮一名17歲少女。兩年後被告再犯下兩宗非禮案。直至去年被告因偷竊罪被捕,保釋候查期間犯下本案。法官判刑時說,從未見過如此的犯案 模式。

偷竊保釋期間犯案

有關報告指出,被告是性罪行慣犯,重犯風險高,對校服女生有癖好,有暴力傾向,自制能力低,悔意流於表面。法官表示,案中事主X年幼,被告不但沒有用避孕套,更威脅X的生命安全,最後又逼她口交,終判被告入獄8年半。
事發日中午被告在上水一屋邨內蹓躂,下午5時尾隨正返家的X步出公屋電梯,從後扯其髮及掩口,把X拖到後樓梯。他先劫去X 100元,繼而非禮X下體及強迫口交。X反抗,被告即掩其口鼻,威脅焗死她,被告強吻X,又吸吮X的食指及腳趾。

受害人反抗 遭威脅焗死

此時被告發現有人途經,把X拖到5樓,又聽見有人開門,即把X帶回7樓繼續施暴。被告又帶X到9樓梯間口交,其間有居民經過,被告即擁抱X。居民遠去後,被告繼續施淫爪,一邊吻X手指,一邊性交。被告最後搶去X的電話,命令赤裸的X回家,X的家人報警。
【案件編號:HCCC9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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