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蘋果日報報訊】已為人父的無業漢,看準少年貪錢心理,以數百元誘使男童與他肛交。 6名年僅 11至 13歲的男童慘遭性侵犯,被拍下淫照,他們充當扯皮條的同學,更分取部份肉金。無業漢昨在高法院承認 12項控罪,法官須傳召心理及背景報告,押後至 4月 27日判刑。
記者:黃幗慧
被告李國偉( 37歲)承認 6項與 21歲以下男子同性肛交、 4項非禮、 1項向 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及 1項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罪。辯方指被告的妻子在內地,其 18個月大兒子已來港定居。
拍下男童 E下體裸照
案情指,被告透過一名約 20多歲、名叫 Tommy的男子認識當中 4名受害男童。 05年時 11歲的男童 F,與 Tommy是觀塘樂華邨街坊, F被帶往 Tommy家中,被告以陽具磨擦 F的肛門,事後給 200元予 F。
同年年中,被告認識讀中一的 13歲男童 E, Tommy向 E指被告好有錢。被告兩度帶 E到深水埗開房肛交,並拍下 E裸露下體照片,兩次各給 200元予 E作酬。
被告翌年認識讀小五的 12歲男童 B。在被告要求下, B介紹同學 C給被告認識, B說,只要肯與被告肛交,便有酬勞,剛離家出走的 C急需要錢,答應與被告見面。被告與 C兩度開房肛交, B均在場旁觀,事後瓜分 C共 750元的肉金。 3個月後,被告與
B獨自開房肛交,被告共給 1,000元予 B。
被告要男童 D摸下體
讀中二的男童 A在中四學長介紹下認識被告。去年 6月 A急需用錢,答應收 500元讓被告摸 10分鐘。被告用陽具磨擦 A的肛門,學長在旁計時。被告共非禮 A兩次,但其中一次付 500元予 A。
受害男童 D於去年 7月離家出走,在深水埗街頭遇上被告,被帶回被告的家中看色情片。二人同睡時,被告聲稱自己有夢遊,乘機撫摸 D,更拍下裸照,又要 D摸他的下體, D臨走前收下被告 100元。被告稍後被捕,警誡下承認喜歡 11至 14歲的男童。
異性性關係難滿足 重犯機會高
孌童無業漢重囚 12年
2011年04月28日
被告李國偉( 37歲)曾於中電任職,被捕時無業。他已婚,育有 18個月大兒子。
被告早前承認六項與 21歲以下男子肛交、四項非禮、一項向 16歲以下兒童作猥褻行為及一項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罪。
利誘四名男童肛交猥褻
辯方求情指被告於 05、 06年初次犯案後,於 08年結婚,三年多沒有犯案。由於內地妻子經常返內地,他抵不住渴求再犯,他不是性獵食者( sexual predator)。
法官不同意辯方所述,指被告 09年曾致電其中一男童要求肛交,只是對方拒絕。法官引述被告的心理報告指,他中一時遭三名男子非禮,現患有孌童癖,鍾情 13至 19歲男童。他即使已婚,異性的性關係仍不能滿足他。被告性格孤僻,對成人世界感疏離,重犯機會高。
對於辯方指被告提供線索,有助警方拘捕兩名皮條客。控方澄清被告提供的資料有限,警方幾經調查及在男童協助下才能逮捕兩人,最終都沒被起訴。
案發於 05年至去年 7月,六名受害男童 11至 13歲,其中四人由被告的舊街坊介紹認識。被告於 05、 06年間,以每次 200至 500元利誘四名男童肛交,或讓被告以陽具磨擦肛門。
街頭非禮離家出走男童
去年 6月,被告在一名中四男生介紹下認識對方的 12歲學弟。他收取 500元讓被告非禮 10分鐘及以陽具磨擦肛門,中四男生則在旁計時。被告又於深水埗街頭利誘非禮一名離家出走男童。
案件編號: HCCC33/11
法庭:淫六少年孌童漢囚12載
已婚無業漢原來暗藏孌童癖好,五年來侵犯六名十一至十三歲少年;當中有受害男童為求賺快錢,不但自願獻身,還當「小扯皮條」介紹同齡友人予無業漢認識,事成後還對分「肉金」。涉案被告早前在高院承認與未成年男子肛交、非禮、對未成年人士做猥褻行為及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等共十二項罪,昨日被重判入獄十二年。法官指其罪行令人髮指、嚴重衝擊社會價值觀,必須以重刑遏止。
被告李國偉(卅七歲),曾任職物業經理,但現時報稱無業,他昨日聽取判刑時一直垂下頭,聞判後並無激動反應。
法庭替他索閱的心理及精神報告透露,被告在十三歲時,曾於公廁內被三名成年男子侵犯,影響到他有孌童傾向。而專家在報告中指他為人孤僻,而且性觀念扭曲,有高度重犯機會。而辯方求情時則指,被告○八年與內地女子結婚後,有一段長時間沒犯案,直至○九年其妻因雙程證到期返回內地,他才受不住誘惑重犯。而他被捕後又跟警方合作,提供資料將案中兩名「中介人」拘捕。
利用受害人無知 利誘侵犯
惟法官指本案得以揭發,是因有受害男童將事告訴學校社工;而兩名中介人被捕,主要是歸功於受害男童提供的資訊,況且該二人受查後,因證據不足獲無條件釋放,因此被告協助警方的程度有限。對於被告聲稱無證據顯示事件令受害男童有長遠創傷此點,法官指其實是因男童們全部不願重提事件,專家才無法評估他們有否心理創傷。法官認為青少年經歷性侵犯,據常理可推斷會對其本人及家人造成傷害,故不認同辯方的求情理據。法官表示,被告利用受害男童的無知弱點,利誘他們接受侵犯,行為令人髮指,法律必須保護少年人免受污染,故需重囚以懲。
被告被控在○五至○九年間,性侵犯六名代號A至F的男童。部分受害男童,是被告透過兩名「中介人」Tommy和阿馮介紹認識的,亦有通過當中的受害男童介紹,或在街上自行兜搭認識。被告與部分男童肛交後,均會給予對方數百元報酬;有時他更會在犯案時,用手機拍照及攝錄過程。 案件編號:HCCC 33/2011
http://orientaldaily.on.cc/cnt/news/20110428/00176_082.html
【明報專訊】已婚漢以錢作餌誘使3名11至13歲男童與他肛交,替被告「扯皮條」的小五男生最後也成其獵物。已婚漢早前承認非法肛交、猥褻行為、非禮及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等共12 項罪名。他求情指幼年亦受同性性侵犯之苦,惟法官指他有戀童癖 ,重犯機會亦高,昨被判入獄12年。
被告求情﹕幼年曾遭性侵
37歲被告李國偉,去年6月在中四學生「阿馮」穿針引線下,非禮其12 歲中二學弟A,3人共處深水埗一單位內,被告以陰莖擦拭A的臀部直至射精,阿馮則負責「計時」10 分鐘。後來A向學校社工透露事件,警方拘捕被告後,在其手機內發現大量男童色情相片及短片,被告終和盤托出,稱對11至14歲男童「感興趣」,自2005 年起經男子Tommy介紹下,曾與3男童各肛交兩次,他亦曾付款予其他男童作出非禮行為。警方後來發現共6名男童被侵犯,部分人會遭被告拍色情短片或相片,並在事後收到數百元作報酬。涉案的「阿馮」及Tommy,因警方證據不足,最後撤銷起訴。
辯方求情指,被告中一時曾被三漢在廁所非禮,亦是性罪行受害者。自2008年他與內地妻子結婚及產子後,3年半內沒有再犯,惟妻子持雙程證來港,令其同性戀欲望在妻子返回內地時蔓延,他已感到十分後悔,並獲家人及妻子支持。
法官:行為病態 重犯風險高
惟法官杜麗冰指,心理專家指異性戀關係不能滿足被告,他在成年人世界感到孤單及被隔離,加上其歪曲的性觀念及病態戀童癖,評估其重犯風險為高。法官斥責被告的罪行極其嚴重,他以金錢哄騙無知的兒童就範,荼毒他們的道德觀,令男童及他們的家人長期感到羞愧或尷尬。她又指被告不應以妻子不在港作求情,因為婚姻的目的絕非為了讓妻子看管他及阻止其犯案。
【案件編號:HCCC3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