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15日 星期三

何廣明

五 常 法 創 辦 人 非 禮 罰 九 千


















非 禮 罪 成 的 何 廣 明 神 態 自 若 。


  (星島日報報道)「五常法」創辦人何廣明以私家車接載年輕女下屬回家時,藉詞頭暈將座駕泊於避車處,肆意躺在女下屬大腿上,再輕掃其小腿和親吻她的嘴唇,昨被裁定一項非禮罪成,裁判官判刑時指,定罪紀錄對被告的事業和聲譽有嚴重影響,但一切都是他咎由自取,惟非禮情節未足以令他入獄,遂輕判他罰款九千元。




  香港五常協會的創會主席何廣明(五十六歲)昨於屯門裁判法院接受判刑。裁判官裁決時指,案發時女事主剛畢業,沒有工作經驗,沒有即時報警並不出奇,其部分供詞在非關鍵處和口供有所出入,但跟其他控方證人的版本相近,故接納女事主為可靠的證人,供詞亦無矛盾,反之被告自辯稱自己突感暈眩,不小心觸碰女事主小腿的說法不可信,裁判官指觸摸小腿或沒有猥褻成分,但案發時車輛停泊避車處,被告親吻女方嘴唇則構成猥褻行為。




  辯方求情時呈上三封求情信,分別由恒生商學院校長崔康常、香港浸會大學教授和一間公立醫院急症室主管醫生何耀輝(譯音)撰寫。被告曾任職恒商,崔校長在信中形容被告負責任和對社會有貢獻。另外,一名共事十三年的浸大教授,則指被告樂於助人。急症室主管在信中透露,被告曾為醫管局舉行講座,對公立醫院有貢獻。辯方大律師又指,被告有良好品格,在公共管理上有所成就,事件對其事業和聲譽有嚴重影響,希望輕判。




  裁判官判刑時指,被告非禮年輕女下屬乃違反誠信,案件發生於四周無人的黑夜,事主在車內感到驚慌,不知被告下一步會做甚麼,她事後感到不開心,回家伏在母親肩膀大哭三分鐘,當日出庭後亦於庭外哭起來。控罪指被告於去年十月六日在屯門青山公路近小秀村路口非禮一名女子,而受害人為其下屬及恒生商學院的前學生。




  何廣明是「五常法」專利訓練計畫的創始人,並於九九年成立香港五常法協會,並擔任主席。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