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法律改革委員會上月發表報告書,倡設行政機制,讓僱主招聘從事與兒童及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的相關職位時,可要求求職者向警方查核有否任何性罪行紀錄。
對法改會建議有保留
護苗基金昨指法改會建議不完善,認為政府應公開性罪犯資料,並建議效法澳洲,強制由求職者提供文件,以證明自己符合資格為十八歲以下人士提供服務,否則措施只是「白做」。
護苗基金轄下的「研究及倡議小組委員會」初步完成對法改會報告書的研究,會長蕭芳芳昨表明,對於法改會認為不應設立公開查閱的性罪犯名冊建議有待商榷,她認為政府應公開各類性罪犯資料,以保障家長及相關兒童或青少年機構的知情權,確保兒童及青少年的安全。
蕭芳芳又認為,由僱主要求求職者向警方查核性罪行紀錄,會對僱主造成壓力,建議政府可效法澳洲昆士蘭的措施,強制僱員在申請為十八歲以下人士提供服務的工作時,須申請准許證(Blue Card)以證明求職者符合有關工作資格。
不應設三年披露時限
至於建議機制初期只涵蓋準僱員,蕭芳芳亦認為不公平,容易令現職但未被揭發的性罪犯可能繼續犯法。她並且不同意設定三年的披露時限,否則「佢三年後出山咁啲細路點算」?
她認為政府必須審慎考慮及完善建議,否則「好似蒸蛋糕咁,依家只係蒸一半,Half-baked(半熟),即係白做!」該會稍後會將整體觀點及建議提交當局。
保安局發言人回應時表示,當局一向非常關注涉及兒童為受害人的性罪行案件,警方亦十分着重打擊有關罪行,會詳細研究報告書內的建議,在研究設立有關機制時,會小心平衡各項相關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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