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1日 星期四

李美詩


藉口開時裝店 誘網友賣淫

邪惡少女吞肉金 35萬


2011年04月28日

【本報訊】 16歲少女為圓時裝生意夢,由女友人充當「網上扯皮條」,協助她賣淫賺錢。八個多月內,少女不停接客,但友人卻藉詞客人投訴性服務「唔掂」,多次向她恐嚇勒索,成功榨取 35萬元肉金。少女終被卧底探員拘捕,並指證友人。涉案友人昨在觀塘裁判法院認罪,裁判官形容「你嘅行徑邪惡到令法庭咋舌......令人非常非常驚訝」。被告還柙至下月 11日判刑。記者:李啟發

被告李美詩現年 19歲,報稱商人,昨承認一項依靠他人賣淫收入維生罪、三項勒索罪及一項刑事恐嚇罪。


案情透露,當時年約 16歲的女事主於 08年 5月在網上認識被告,成為好友。女事主欲與被告合資開時裝店,但不夠錢,被告建議她去賣淫。 08年 10月起,被告負責在網上找嫖客,女事主會將部份肉金交給被告。



2〉八個多月內,事主不斷接客,其中 35萬元肉金,落入被告手中


3〉事主終被警方卧底拘捕,雖受到恐嚇,仍指證被告


資料來源:控方案情

訛稱性服務「唔掂」恐嚇


09年 2月 14日,被告向女事主說她得罪客人「文仔」,對方要求她交出兩至三萬元賠償,若不能付款,被告會叫人到她寓所淋油、騷擾她家人並毆打她。女事主感到害怕,於是在被告指示下,每日存三至四千元至她的戶口。 09年 3月,被告再稱有嫖客投訴女事主性服務差勁,要她賠一至兩萬元,更恐嚇若再不改善,會找人打她。女事主只好就範,繼續賣淫賠錢。


09年 6月,被告再次說有客人批評女事主服務「唔掂」,除恐嚇不改善會找人打她,更會將她賣落火坑,女事主惟有繼續賣淫以作賠償。在 08年 10月 31日至 09年 6月 18日間,女事主共將 352,300元賣淫收入存入被告的銀行戶口。


09年 6月中,女事主在一次警方卧底行動中被捕。一個月後,女事主通知被告她已被捕。被告在電話中恐嚇女事主別向警方供出被告身份,否則找人打她。女事主終向警指證被告。警誡下,被告承認收了女事主約 30萬元肉金,當時生活全靠該筆款項。

「行徑邪惡到令法庭咋舌」


消息稱,女事主案發時失學,與被告結為好友後,二人希望合資做時裝生意。女事主為求夢想成真,又急於賺錢,案發期間接客數以百次,並將平均每次賺取約千元肉金,全數交給被告。豈料被告獨吞款項,二人反目。被告後來更向女事主發電話短訊,恐嚇女事主,要脅將她的賣淫照片公開。


署任主任裁判官陳錦昌昨日聽畢案情及律師求情後,形容「你嘅行徑邪惡到令法庭咋舌」,斥責她只得 16歲便干犯此等罪行,「令人非常非常驚訝」。案中牽涉金額達 30萬元,數目龐大,案情當中充滿了邪惡勢力。陳官強調,被告嚴重欺壓女事主,可以想像對方是何等無助,故不會考慮判處感化或社會服務令,但現先索取更生中心、教導所及背景報告,下月 11日判刑,其間被告還押懲教署看管。


案件編號: KTCC2098/11

高威文 李蘭偉 郭啟明 李文財



第三被告郭啟明昨日承認控罪,判刑留待案件審結後進行。張志華攝


第三被告郭啟明昨日承認控罪,判刑留待案件審結後進行。張志華攝


20招毒打青年  3惡少認罪


受害人毆至壞腎 同案 4男女今續審


2011年05月13日












【本報訊】輕度智障青年疑受邀加入黑社會,欲退會時遭人禁錮施以 20狠招毒打。涉案惡棍除使用膠管、衣架、木棍及毛巾包裹鐵鎚等工具虐打外,更用煙頭及燙熱的木棍和硬幣灼他身體,逼他替一男子口交,更綑綁在兩支「地拖十字架」上塗抹茄汁,極盡凌辱。青年遍體鱗傷,致急性腎功能受損,被禁錮五日後成功逃脫。涉案六男一女被控共七宗罪,案件昨在區域法院開審,其中三名男子認罪。記者:陳詠詩




六男一女被告依次為高威文( 29歲)、李蘭偉( 20歲)、郭啟明( 19歲)、李文財( 19歲)、賴姓男被告( 16歲)、李姓女被告( 16歲)及李姓男被告( 16歲),共被控一項非法禁錮及三項有意圖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罪。


首被告另控一項煽惑他人加入三合會及以威脅手段促致他人作非法性行為罪,他與次被告及第六被告再被控於去年 9月 28日干擾事主,一項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


次被告、第三及第五被告昨日承認控罪,三人的求情及判刑留待審訊結束後進行。本案 23歲男事主,有輕度智障,案發時居於復康院社。他將於今日出庭作供。




控方案情指,事主透過契爺契媽認識首被告,並且跟隨他。去年 8月中,事主不欲再跟隨首被告,並於 8月 12日應首被告要求,到契媽位於元朗朗屏邨的寓所商討。


當日接近深夜 12時,首被告夥同其餘五名被告抵達單位,第五被告其後亦到場。事主直接向首被告表示欲退會,「不想再跟他」,即時遭首被告掌摑。第二及第三被告按着事主雙腳,由第六女被告以衣架打事主腳掌。


事主掏出電話欲報警,卻遭首被告奪去電話,繼而以木棍打他腳掌,又與其他被告以膠布蒙着事主雙眼,毛巾塞口,保鮮紙裹身,以點燃的煙頭灼他及施以拳腿,逼他吃倉鼠糧。首被告一度鬆開事主,要他跟第三被告對打,事主無力反擊,只得捱打。首輪施襲後,首被告令事主睡在廁所,不得離開,否則「搞」其家人。


8月 13日晚上 8時,首被告等又向事主拳打腳踢,其間眾人更以膠管、爛凳腳、裹上毛巾的鐵鎚及螺絲批施襲,不停以煙頭灼他,又以燙熱的木棍及以士巴拿鉗着硬幣灼他身體,向他身上噴定型水,再逼他吃有骨的飯及貓糧。


綁地拖十字架塗茄汁


控方指, 8月 14日早上,第四及第五被告將被告綁在一個用地拖棍製成的十字架,在事主身上塗抹茄汁,以煙頭灼身。首被告等當日下午睡覺醒來,令各人棄掉施襲用具。事主由次被告看守,被囚在單位內直至 16日,首被告表示不再打事主,但要他留在單位內養傷兩星期。


8月 17日早上,事主乘次被告睡覺時,成功逃脫,返回院社向社工投訴並報警。事主留院 9日,驗傷證實雙眼、四肢及身體多處瘀傷,另有燒傷疤痕,出現急性腎功能受損。次被告被捕在警誡下稱,曾目睹首被告逼事主替在場一名男子口交。


案件編號: DCCC22/11






禁錮毒打 20招


1〉掌摑受害人


2〉拳打腳踢


3〉蒙眼綁身,保鮮紙包裹身體


4〉迫令吃倉鼠糧及貓糧


5〉煙頭灼身


6〉毛巾塞口


7〉強迫對打


8〉迫令瞓廁所


9〉用膠管毆打


10〉不准離開事發單位,否則騷擾家人


11〉用爛凳腳毆打


12〉以毛巾包裹鎚仔施襲


13〉用螺絲批施襲


14〉向身軀噴定型水


15〉強迫連骨吃飯


16〉以燙熱的木棍灼身


17〉迫令替一名單位內的男子口交


18〉以士巴拿鉗着燙熱的硬幣灼身


19〉將受害人綁在地拖棍製的十字架上,茄汁塗身


20〉衣架、木棍打腳


資料來源:認罪被告的同意案情


話你知:區院判刑最多七年


根據法例,其中六名被告被控的「有意圖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罪,最高刑罰為終身監禁。至於「以威脅手段促致他人作非法的性行為」,最高刑罰是監禁 14年。「非法禁錮」屬本案中刑罰最輕的控罪,定罪後最高刑罰是監禁 7年及罰款。但區域法院可判的最高刑期只有 7年監禁,故即使有被告被裁定多於一項罪名成立,其刑期最高也只是 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