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摸下體 3至 4次
事主續稱,去年 10月中旬某日午膳時間,他因未做完功課,被告給他一本書着他繼續抄寫。他坐在教員室外一張椅子上,當時僅有一名中二男生在附近。
去年 11月上旬某日,被告以檢查功課為名,要求輔導班學生留校。學生被檢查功課後,陸續離開,事主是最後一人被檢查功課。被告讚事主「今次有認真上堂」,突然用右手背輕拍事主下體,每拍打一次,便說一次「唔好意思」。事主暗忖「好討厭,次次都係咁。」
以大拇指撫摸下體
身穿西裝的被告楊天順昨由妻子及數名親友陪同到庭,其妻一直專心聽審並間中做筆記,而被告亦早帶備太陽帽及口罩,在離庭時戴上以遮掩容貌。被告否認去年五月廿六日,在荃灣城門水塘引水道S地段一輛私家車上,向當時十五歲零七個月的女事主X作出猥褻行為。
綜合控方開案陳辭及X的錄影會面,在荃灣一間小學任教師的被告,○二至○三年開始在X就讀的中學兼職劍擊教練,X亦由中一開始加入劍擊學會成為被告學生,X因為熱愛劍擊,幾乎周一至周六都會留校練習,而被告間中亦會載X回家,二人的師生關係亦漸趨變化。
據X稱,去年二月她曾因劍擊表現不理想而哭了很久,被告載她回家時在車中安慰她:「你唔好咁執着一個動作啦!」更突然提出:「想唔想抱抱我?」X遂伏在他胸前哭。同年三月尾,被告突然在X上課時來電約她放學後晚飯,屬二人首次正式約會,晚飯後被告載X往大帽山及着X 擁抱他,並說:「如果我後生十年一定追你!」X聞言「唔知畀咩反應好」。
X自覺在去年四月中開始與被告正式拍拖,雖然被告不曾明確示愛,但在MSN問她:「有無掛住我」,X回答有,二人正式開始師生戀。X指二人相戀後大約數周才約會一次,約會後會互相擁抱錫面作「GOODBYE KISS」,間中亦會傾電話及MSN,但被告從無提及個人背景或是否已婚,平時話題多圍繞劍擊。
至案發日被告又約X放學後一同晚飯,X在被告任教的小學等他放工後驅車往油麻地食拉麵,約八時許被告問:「想唔想陪我?」並隨即載X往案發地點繼續談心。二人在車廂擁抱,被告脫去X的眼鏡吻她前額問:「你愛唔愛我?」X答愛後,被告又問:「有幾愛?」此時被告電話響起,X不理被告正在與他人通電話,主動吻被告的臉,並隔着褲撫摸及吻被告下體。
被告收線後即校低座椅背、拉開褲鏈及拉低內褲半躺着,示意X「錫錫」他的下體。X直言:「佢叫我錫咪錫囉,我無所謂」。X彎下身替被告口交,被告則摸着她的頭,約十分鐘後被告發現有警車駛近,未射精便拉上褲鏈及校好座椅,X亦立即坐回原位及整理好校裙。
巡警其後將二人帶署調查,警誡下被告直認教X劍擊,知道X只有十五歲,惟事發時仍在車內撫摸X的胸部及下體,亦有讓X撫摸他的下體;而X亦向女警表示曾應被告要求替被告口交。另外,X亦稱二人交往期間被告只曾送她一盒「鐵盒糖」,「係佢經過雜貨店求其買畀我」。
外貌清純的X小四時由內地來港,直言中一曾與年長兩歲的同校師兄拍拖,戀情只維持了數月;對於被告以師長身份向她獻殷勤甚至單獨約她晚飯,X表示「無特別感覺」及無想過拒絕,認為二人就像男女朋友般相處。
案件編號:DCCC 1205/2008
法官認為X的庭上表現,似乎不欲說出事實真相,故批准控方將X列為「敵對證人」。現已十六歲的X昨透過視像系統作供,她在辯方盤問下稱,事後與警方所作出的會面紀錄內容全屬虛構,她根本沒有喜歡過被告楊天順(卅二歲),二人亦未曾成為過情侶,只是作為師長的被告一直很照顧她,而她只曾因一次劍擊表現不理想,才擁着被告哭過一次。
X續指,去年五月廿六日事發當晚,二人只是晚飯後隨意驅車往城門水塘談論兩周後的劍擊賽事,當時無發生過口交及擁抱吻臉事件,她亦無向女警說過:「因為我鍾意楊Sir所以願意同佢做。」事實上警車巡經時,她與被告均端正各自坐在椅上並扣上安全帶。惟現場女警及稍後與她會面的社工,均不停追問她事發經過,她因「想快啲返屋企」,故「惟有講啲佢哋想聽嘅嘢」。X直言不想被告因為她「講錯嘢」而要入獄,才在庭上自爆「真相」。
法官卻質疑指:「如果你話要講社工滿意嘅答案,咁點解社工問你係咪含住被告嘅生殖器官時,你又否認?」X對此回應:「因為講大話都要有個譜!」X昨全程作供表現冷靜,但中途突然兩度激動哭泣,需要休庭休息。被告被控一項向未成年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控方今日傳召兩名調查警員作供。
案件編號:DCCC 1205/2008
婚小學男教師疑瞞着懷孕妻子,情挑所教劍擊班內的十五歲中二女生,並發展情侶關係;更在接載女生返家時,駛往城門水塘僻靜山邊在車內對她「上下其手」撫摸,並要她作口交,事件因「車震」情況而被巡警當場揭發。案件經審訊後,男教師昨於區院裁定一項向十六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成立,即時判監兩年。 卅三歲被告楊天順(圖),沒有案底,事發時在荃灣一小學任教,並且在受害女生X的中學兼任劍擊教練。辯方律師指被告事發後個多月,已辭去小學教席,之後一直無業,只繼續義務教劍。而其妻已分娩,兒子現時七個月大。 官斥令家長受傷害 法官判刑時指,被告與X雖非一般的師生關係,X至今仍對被告存有好感。但被告身為X的教練,對她作出如此猥褻的行為,有違家長對他的信任,亦令家長們受到傷害,故必須判予具阻嚇性刑罰。 法官裁決指,雖然X在庭上推翻與警方錄影會面中一切對被告的指控,被控方轉為敵對證人。但法庭仍認為她在錄影中的證供可信,原因是她描述在車內發生過擁抱、親吻甚至口交等情節,都跟被告招認有摸過她胸及下體,以及目擊警員指她在車內騎在被告身上的證供脗合;法官認為她此舉,是想維護被告,並在交代事發經過時,企圖淡化兩人曾作過的親密接觸。 對於辯方曾傳召醫生,證明被告在作出招認時,或受到其「聶葉性羊癇症」影響;惟法庭認為醫生所述的病徵,在被告被捕時未有在他身上出現,而當時他亦未有投訴身體不適,因此不予接納。被告被控去年五月廿六日在城門水塘的一架車上,對X作出猥褻行為。 案件編號:DCCC 1205/2008 |
【本報訊】已婚小學教師楊天順涉嫌與 15歲女生「車震」一案,昨在區域法院續審。女生 X在盤問下推翻所有供詞,哭訴「唔想因為講錯嘢而累佢(楊天順)要坐監」。
她將責任推在社工及女警身上,指遭追問下被迫順從她們而講大話,聲稱從未替楊口交。但當暫委法官陳仲衡質問她為何沒依照社工提議,承認曾「含」陽具時,她則牽強其詞解釋「唔想離咗譜」。
法官應控方要求將 X轉為敵對證人,今將繼續傳召到場警員作供。 X昨透過視像系統接受盤問時,承認與楊天順( 34歲)相識一年間,多次與他「遊車河」到大帽山等地,亦曾因劍擊練得不好,在車上擁抱楊哭訴。但她卻堅稱,與楊並非情侶,之前落口供稱,曾與楊吻別及於去年 5月 26日在城門水塘替楊口交,只是順着在場社工要求編造謊言。
案件編號: DCCC1205/08
外表斯文的被告楊天順( 34歲),昨由妻子陪同出庭。據悉,他案發時在荃灣公立何傳耀紀念小學任教師,案發後已辭去教席。
案中女事主 X在案發時只有 15歲零 7個月大,昨透過視像系統作供。她蓄長髮,身材高䠷,樣貌甚為成熟。控方昨在庭上播放 X的錄影供詞。
據 X所說,她 06年上中學後,便加入劍擊學會。她在練習劍擊時認識被告,兩人一直保持師生關係。至去年 2月,有一次她因練習不好,心情很壞,被告便駕車送她走,陪她吃東西安慰她。被告見她不停痛哭,便張開雙手叫她「抱抱啦」,讓她首次投進他的懷抱。
事隔一個月,兩人便首次單獨約會。當晚,被告將她車到大帽山山頂談心,更曾向她表白說:「如果我後生十年,我會追你。」此後,兩人平均每周外出一次,不時以 MSN交換情話,發展成為「好似男女朋友咁」。
據 X供稱,被告於去年 5月 26日再約她吃晚飯。她放學後到他工作的小學等他,兩人到油麻地食過拉麪後,被告便驅車至城門水塘引水道附近停下來。被告問她:「你愛唔愛我㗎?有幾愛㗎?」其間, X趁被告講電話,隔褲撫弄他已勃起的陽具,並吻他臉。被告掛線後按捺不住,將自己的座椅調低,躺在椅上解開褲鏈,脫下內褲,叫她口交。
X對此並不拒絕,被告還在旁摸她頭部,呻吟說「好舒服呀」。及後,被告穿回褲子,調高椅子,便見警車出現。據控方指,警員到場見到 X身穿校服感可疑。 X經問話後承認曾替被告口交,被告亦承認曾摸 X胸部及私處。案件今日續審。
案件編號: DCCC1205/08
身穿西裝,外表斯文的被告楊天順( 34歲),坐在犯人欄內表現沮喪,不時搖頭,其妻竭力擺出冷靜樣子。律師庭外表示,會考慮是否上訴。
被告案發時在荃灣公立何傳耀紀念小學任教師,辯方指被告已辭去教席,只免費教授劍擊,現育有一名 7個月大兒子。
法官陳仲衡宣判時指,被告跟女事主 X為戀人關係, X至今對他仍有好感,但案發時她屬未成年少女,被告必然清楚,相信父母均不欲看到未成年子女與成年人發生猥褻行為。被告作為 X的劍擊導師,實違反 X及其家長對他的信任。
法官續指,判刑必須具阻嚇性,反映公眾對該罪行的憎惡,以 27個月量刑,沒有犯罪前科可減 3個月,惟被告沒有絲毫悔意,再沒有減刑理由。
控方指,被告在 X就讀的中學兼職劍擊導師時認識 X。去年 3月,二人關係親密,曾到大帽山談心,被告向她表白:「如果我後生十年,我會追你。」翌月已進展成男女朋友關係。
同年 5月 26日晚,被告驅車載身穿校服的 X到城門水塘引水道。被告問她:「你愛唔愛我㗎?」其間, X趁被告講電話,隔褲撫弄他陽具及親吻他臉。被告掛線後按捺不住,將座椅調低,躺椅上解開褲鏈,叫 X口交。其後警方巡邏車駛經撞破。被告在警誡下承認曾摸 X胸部及私處,而 X向女警表示曾替被告口交。
法官裁決指, X在庭上作供時推翻錄影會面提及替被告口交的供詞,指稱當日只想盡快離開警署,才說出迎合警員及社工的話,結果遭控方轉為敵對證人。法官認為 X的解釋欠缺說服力,接納錄影會面口供為真實,加上巡警目睹 X背着私家車擋風玻璃騎在司機位的被告身上。被告稱在現場受聶葉羊癇症發作影響,法庭亦不接納,確信他是自願作出招認口供。
案件編號: DCCC12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