牧師自揭非禮11歲教友事隔21年兩年前再侵犯兩人
(明報)10月26日星期五
【明報專訊】自稱小時候被性侵犯的基督教會助理牧師(現年41歲),21年前曾非禮一名11歲的男教友,這個「秘密」一直埋藏心底。5年前他加入教會成為助理牧師,並一直活躍於基督少年軍活動;2005年他重施故伎,侵犯兩名年輕男教友。結果他忍不住內心掙扎和折磨,在心情極度困擾下,向教會的資深牧師剖白曾經侵犯該名男童。
犯5罪今日判刑
被告馮俊業,其英文名Amos與舊約聖經中的《阿摩斯書》名稱相同,有「負荷」及「重擔者」之意。馮昨日在區域法院承認5項猥褻侵犯罪名,控罪指他於 1986至88年,三度猥褻侵犯當時11歲的男事主A,以及於05年某日在沙田顯徑一單位,分別猥褻侵犯當時17歲的男事主B及16歲的男事主C。法官押後至今日判刑。
辯方大律師昨日求情時說,被告12歲時遭性侵犯,之後成為同性戀者,多年來活在罪疚和痛苦之中,為自己的性取向苦苦掙扎。05年9月,被告獲資深牧師輔導,突然懺悔始揭發事件,他隨後辭去教會職務,並向精神科醫生及尋求心理輔導。
輔導員認為,被告因性取向備受困擾,並在教會工作及侍奉以改過自新。被告又特別向所有事主及所屬教會道歉,懇請控方勿披露教會資料。
暫委法官杜大衛表示,被告犯案並非單一事件,牽涉多名事主,被告21年前已侵犯當時11歲的事主A,當時他已是思想成熟的成年人。法官又指出,判刑非為阻嚇被告本身重犯,反而是為了對社會上其他有相類想法的人作出阻嚇。
曾活躍基督少年軍
案情指出,被告自小參加九龍一間基督教教會,並活躍於與教會聯繫的香港基督少年軍。被告自1998年修讀神學,02年7月畢業後,即在該教會任職助理牧師,主理青少年活動。05年9月,資深牧師發現被告情緒低落,遂向他輔導,揭露被告當年曾撫摸一名當年11歲的教友的下體,並為他口交。
案情續稱,被告向資深牧師剖白後翌月辭職,一年後即06年10月,資深牧師與2名年輕男教友傾談,才發現他們分別曾獲被告邀請到其家中打遊戲機,更與被告同,又曾被他隔衣服觸碰及撫摸下體,教會決定報警,警方於10月13日拘捕被告。
神職人員不應與異性過度親密
被告所屬教會負責人表示,他印象中的被告是有責任感、待人友善的好同事,從沒想過被告犯案,得悉事件後感到非常悲痛。負責人說,教會一直對神職人員有所要求及期望,希望他們與異性不要有過度親密的接觸。
【案件編號﹕DCCC571/07】
傳道人馮俊業
官斥違反對家長誠信 懺悔獲減刑
淫小臈友傳道人囚兩年半
27/10/2007太陽報
【本報訊】基督臈宣道會秀茂坪堂前傳道人馮俊業,承認五項非禮男臈友控罪,法官昨判刑指被告雖在小六時遭男鄰居多次性侵犯,但他竟在臈會挑選年僅十三至十七歲的少年洩慾,身為成年人兼傳道人身份的他,明顯違反對臈友及家長的誠信,必須重囚。但考慮他犯案時未有使用暴力,亦無強迫受害人就範,事件亦因他向牧師懺悔始揭發,經酌量減刑後將他判囚兩年半,服刑期間需接受精神治療。
現年四十一歲的被告馮俊業,昨日獲逾二十名臈友及親人到庭支持,席間有臈友不斷低頭替他祈禱,而被告則一貫平靜面對。當席上親友聞悉被告判囚後,即無奈地輕輕搖頭,有女臈友不禁落淚。
法官指被告在案中除替男童A口交外,其餘對少年B及C的非禮手法,與同類案件相比絕非最嚴重;但因三名受害人年僅十三至十七歲,而被告於O五年非禮B和C時,已是成年人且身為傳道人,事件不但嚴重違反對臈友及家長的誠信,更為社會人士所不容,故法庭須判予阻嚇刑罰。
無使用暴力逼就範
法官續指,被告在十二歲小六時曾遭男鄰居多次性侵犯,但他竟以不合法方式,在臈會邀約男童返家解決性需要,因案情嚴重,絕不適合判他社會服務令。惟考慮被告背景及求情後,認為他在案中並無使用暴力及強迫男童就範,相信男童心理亦無受創傷;加上事件全因被告自行向牧師懺悔始揭發,故作出酌量減刑。
被告被控於八六至八八年間三度非禮男童A,另於○五年夏天時於其顯徑眤寓所內,先後非禮男童B及男童C。案情指在○五年中,牧師發現被告鬱鬱不歡,經查問後被告透露曾非禮男童A,事後牧師再查明B及C亦遭非禮後報警。警誡下被告承認在八六至八八年間,年僅二十二歲的他兩度摸十三歲男童A的下體及替A口交;○ 五年夏天期間,則先後邀請B及C到其寓所打機時,分別趁機摸兩人下體。
案件編號:DCCC 571/07
官斥違反對家長誠信 懺悔獲減刑 | |
【本報訊】 基督臈宣道會秀茂坪堂前傳道人馮俊業,承認五項非禮男臈友控罪,法官昨判刑指被告雖在小六時遭男鄰居多次性侵犯,但他竟在臈會挑選年僅十三至十七歲的少年洩慾,身為成年人兼傳道人身份的他,明顯違反對臈友及家長的誠信,必須重囚。但考慮他犯案時未有使用暴力,亦無強迫受害人就範,事件亦因他向牧師懺悔始揭發,經酌量減刑後將他判囚兩年半,服刑期間需接受精神治療。 現年四十一歲的被告馮俊業,昨日獲逾二十名臈友及親人到庭支持,席間有臈友不斷低頭替他祈禱,而被告則一貫平靜面對。當席上親友聞悉被告判囚後,即無奈地輕輕搖頭,有女臈友不禁落淚。 法官指被告在案中除替男童A口交外,其餘對少年B及C的非禮手法,與同類案件相比絕非最嚴重;但因三名受害人年僅十三至十七歲,而被告於O五年非禮B和C時,已是成年人且身為傳道人,事件不但嚴重違反對臈友及家長的誠信,更為社會人士所不容,故法庭須判予阻嚇刑罰。 無使用暴力逼就範 被告被控於八六至八八年間三度非禮男童A,另於○五年夏天時於其顯徑眤寓所內,先後非禮男童B及男童C。案情指在○五年中,牧師發現被告鬱鬱不歡,經查問後被告透露曾非禮男童A,事後牧師再查明B及C亦遭非禮後報警。警誡下被告承認在八六至八八年間,年僅二十二歲的他兩度摸十三歲男童A的下體及替A口交;○ 五年夏天期間,則先後邀請B及C到其寓所打機時,分別趁機摸兩人下體。 案件編號:DCCC 57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