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0月25日 星期四

馮俊業

牧師自揭非禮11歲教友事隔21年兩年前再侵犯兩人




(明報)10月26日星期五




【明報專訊】自稱小時候被性侵犯的基督教會助理牧師(現年41歲),21年前曾非禮一名11歲的男教友,這個「秘密」一直埋藏心底。5年前他加入教會成為助理牧師,並一直活躍於基督少年軍活動;2005年他重施故伎,侵犯兩名年輕男教友。結果他忍不住內心掙扎和折磨,在心情極度困擾下,向教會的資深牧師剖白曾經侵犯該名男童。




犯5罪今日判刑




被告馮俊業,其英文名Amos與舊約聖經中的《阿摩斯書》名稱相同,有「負荷」及「重擔者」之意。馮昨日在區域法院承認5項猥褻侵犯罪名,控罪指他於 1986至88年,三度猥褻侵犯當時11歲的男事主A,以及於05年某日在沙田顯徑一單位,分別猥褻侵犯當時17歲的男事主B及16歲的男事主C。法官押後至今日判刑。




辯方大律師昨日求情時說,被告12歲時遭性侵犯,之後成為同性戀者,多年來活在罪疚和痛苦之中,為自己的性取向苦苦掙扎。05年9月,被告獲資深牧師輔導,突然懺悔始揭發事件,他隨後辭去教會職務,並向精神科醫生及尋求心理輔導。




輔導員認為,被告因性取向備受困擾,並在教會工作及侍奉以改過自新。被告又特別向所有事主及所屬教會道歉,懇請控方勿披露教會資料。




暫委法官杜大衛表示,被告犯案並非單一事件,牽涉多名事主,被告21年前已侵犯當時11歲的事主A,當時他已是思想成熟的成年人。法官又指出,判刑非為阻嚇被告本身重犯,反而是為了對社會上其他有相類想法的人作出阻嚇。




曾活躍基督少年軍




案情指出,被告自小參加九龍一間基督教教會,並活躍於與教會聯繫的香港基督少年軍。被告自1998年修讀神學,02年7月畢業後,即在該教會任職助理牧師,主理青少年活動。05年9月,資深牧師發現被告情緒低落,遂向他輔導,揭露被告當年曾撫摸一名當年11歲的教友的下體,並為他口交。




案情續稱,被告向資深牧師剖白後翌月辭職,一年後即06年10月,資深牧師與2名年輕男教友傾談,才發現他們分別曾獲被告邀請到其家中打遊戲機,更與被告同,又曾被他隔衣服觸碰及撫摸下體,教會決定報警,警方於10月13日拘捕被告。




神職人員不應與異性過度親密




被告所屬教會負責人表示,他印象中的被告是有責任感、待人友善的好同事,從沒想過被告犯案,得悉事件後感到非常悲痛。負責人說,教會一直對神職人員有所要求及期望,希望他們與異性不要有過度親密的接觸。




【案件編號﹕DCCC571/07】


傳道人馮俊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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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斥違反對家長誠信 懺悔獲減刑


淫小臈友傳道人囚兩年半



27/10/2007太陽報






【本報訊】基督臈宣道會秀茂坪堂前傳道人馮俊業,承認五項非禮男臈友控罪,法官昨判刑指被告雖在小六時遭男鄰居多次性侵犯,但他竟在臈會挑選年僅十三至十七歲的少年洩慾,身為成年人兼傳道人身份的他,明顯違反對臈友及家長的誠信,必須重囚。但考慮他犯案時未有使用暴力,亦無強迫受害人就範,事件亦因他向牧師懺悔始揭發,經酌量減刑後將他判囚兩年半,服刑期間需接受精神治療。




現年四十一歲的被告馮俊業,昨日獲逾二十名臈友及親人到庭支持,席間有臈友不斷低頭替他祈禱,而被告則一貫平靜面對。當席上親友聞悉被告判囚後,即無奈地輕輕搖頭,有女臈友不禁落淚。




法官指被告在案中除替男童A口交外,其餘對少年B及C的非禮手法,與同類案件相比絕非最嚴重;但因三名受害人年僅十三至十七歲,而被告於O五年非禮B和C時,已是成年人且身為傳道人,事件不但嚴重違反對臈友及家長的誠信,更為社會人士所不容,故法庭須判予阻嚇刑罰。




無使用暴力逼就範


法官續指,被告在十二歲小六時曾遭男鄰居多次性侵犯,但他竟以不合法方式,在臈會邀約男童返家解決性需要,因案情嚴重,絕不適合判他社會服務令。惟考慮被告背景及求情後,認為他在案中並無使用暴力及強迫男童就範,相信男童心理亦無受創傷;加上事件全因被告自行向牧師懺悔始揭發,故作出酌量減刑。




被告被控於八六至八八年間三度非禮男童A,另於○五年夏天時於其顯徑眤寓所內,先後非禮男童B及男童C。案情指在○五年中,牧師發現被告鬱鬱不歡,經查問後被告透露曾非禮男童A,事後牧師再查明B及C亦遭非禮後報警。警誡下被告承認在八六至八八年間,年僅二十二歲的他兩度摸十三歲男童A的下體及替A口交;○ 五年夏天期間,則先後邀請B及C到其寓所打機時,分別趁機摸兩人下體。




案件編號:DCCC 571/07














官斥違反對家長誠信 懺悔獲減刑


淫小臈友傳道人囚兩年半





27/10/2007















【本報訊】 基督臈宣道會秀茂坪堂前傳道人馮俊業,承認五項非禮男臈友控罪,法官昨判刑指被告雖在小六時遭男鄰居多次性侵犯,但他竟在臈會挑選年僅十三至十七歲的少年洩慾,身為成年人兼傳道人身份的他,明顯違反對臈友及家長的誠信,必須重囚。但考慮他犯案時未有使用暴力,亦無強迫受害人就範,事件亦因他向牧師懺悔始揭發,經酌量減刑後將他判囚兩年半,服刑期間需接受精神治療。

現年四十一歲的被告馮俊業,昨日獲逾二十名臈友及親人到庭支持,席間有臈友不斷低頭替他祈禱,而被告則一貫平靜面對。當席上親友聞悉被告判囚後,即無奈地輕輕搖頭,有女臈友不禁落淚。


法官指被告在案中除替男童A口交外,其餘對少年B及C的非禮手法,與同類案件相比絕非最嚴重;但因三名受害人年僅十三至十七歲,而被告於O五年非禮B和C時,已是成年人且身為傳道人,事件不但嚴重違反對臈友及家長的誠信,更為社會人士所不容,故法庭須判予阻嚇刑罰。


無使用暴力逼就範


法官續指,被告在十二歲小六時曾遭男鄰居多次性侵犯,但他竟以不合法方式,在臈會邀約男童返家解決性需要,因案情嚴重,絕不適合判他社會服務令。惟考慮被告背景及求情後,認為他在案中並無使用暴力及強迫男童就範,相信男童心理亦無受創傷;加上事件全因被告自行向牧師懺悔始揭發,故作出酌量減刑。


被告被控於八六至八八年間三度非禮男童A,另於○五年夏天時於其顯徑眤寓所內,先後非禮男童B及男童C。案情指在○五年中,牧師發現被告鬱鬱不歡,經查問後被告透露曾非禮男童A,事後牧師再查明B及C亦遭非禮後報警。警誡下被告承認在八六至八八年間,年僅二十二歲的他兩度摸十三歲男童A的下體及替A口交;○ 五年夏天期間,則先後邀請B及C到其寓所打機時,分別趁機摸兩人下體。


案件編號:DCCC 571/07






2007年10月7日 星期日

蘇有恆 -「鹹豬手」 狂抄內褲又摸胸














[2007-10-30] 放大圖片


 


■前仁愛堂田家炳小學校長蘇有恆,涉嫌非禮4名女教師,被控13項罪名。 資料圖片


 【本報訊】將軍澳仁愛堂田家炳小學前校長蘇有恆,涉嫌非禮校內4名女教師一案昨開審,蘇有恆否認13項非禮罪。控罪中11項在校長室內發生,案中兩名受害者昨出庭指證被告的罪行。受害人均稱自99年入職開始,就遭被告非禮,但礙於世人眼光不敢報警,最終因校監田定先的正直為人,才向他投訴從而揭發事件。


 受害人A小姐未婚,30多歲,她憶述被告曾多次非禮她,在03年6至8月暑假期間,被告在校長室內乘A匯報工作時,用左手搭向A的左腰,並伸手入她的衫內。她憶述當日穿錯內褲,被告伸手內探時說:「咦,底褲仔喎」,A即時縮開並制止。


 同年7至8月,A再因公事要匯報,他突然拍有健身習慣A的臀部,謂「睇瑶你做gym做到個pat pat有幾實淨」,A則稱:「我做到成個男人咁,你就唔好搞我啦。」


匯報工作 遭被告摸大髀至04年6、7月,A與被告報告工作時,被告彈A的右邊胸圍帶;去年5至6月期間,A駕車與被告到白沙灣食午飯時,被告伸手摸她大髀。


至辯方律師盤問A時,A稱多謝被告讓她有機會在該校工作,她相信和尊重被告,而被告亦曾是她的教育學院體育科老師。在2000年初,2人曾單獨前往大澳門龍蝦灣檢查課外活動場地。A亦承認曾與一眾同事包括被告去唱卡拉OK,2人曾合唱《相思風雨中》。


A否認借投訴迫被告停職


A亦不諱言,在別人的眼中,兩人的關係友好、密切、恩師及朋友。辯方律師指出,她曾替被告的女兒找舞蹈導師,亦曾擔任其監護人。但A反駁她沒有向被告提供資料,是被告盜用她的資料。從A同事的婚禮相片中,被告坐在A旁,A指幾乎每次聚會,被告都會坐在她身旁,因為同事有共識該位是屬於她。


辯方律師亦駁斥A,指該校在去年的全港性系統評估中,出現老師「通水」學生答案事件,因A在去年9 月負責調查的報告失實,校董局在11月表示不滿意,A又知在今年1月的校董會內會對她不利,所以就先下手為強,在會前一天向校監田定先投訴非禮一事,迫令被告在今年1月31日停職;但翌日因被告重返校園要繼續擔任校長,A便報警揭發非禮一案迫令被告退位。惟A否認有以上動機。


被告在田家炳小學任職校長8年,在今年2月因此案被停職,至4月主動離職,受害人A小姐在今年2月由田定先委任為署理校長至今。


B小姐校長室遭掐頸非禮


 案中另一已婚受害人B小姐,現職田家炳小學中文科主任,她外表清純一臉稚氣。她作供指99年入職後,被告蘇有恆一直非禮她,至06年她結婚時,被告對她說:「你都就鈬結婚,我都驚你將呢搵野講畀你老公知,我都係唔搞你咁多」,她回應「好呀」,被告問她是否不喜歡,她回答「是」。


 她憶述04年4至6月期間,她在校長室將文件交給被告修改,被告乘機搭B的膊頭,然後他的手游走到B的頸後,手有一半部分伸入她的圓領衫內,一邊交談一邊掐她的後頸,歷時1至2分鐘。


 另一次,2人同樣傾談公事時,被告的手由膊頭游落到B的左手手臂,B感到他的手觸摸到她的胸部,她提高手獈反抗,但被告一手將B拉向他,攬著B至B談完公事,整個過程1至2分鐘。B曾想過報警,但因父親過身,母親收入不穩,為保工作只好啞忍,直至A在今年1月找她,經考慮後就答應其要求。




非禮女教師入罪 蘇有恆又涉貪



涉嫌非禮女教師罪成的將軍澳仁愛堂田家炳小學前校長蘇有恆,在等候上訴期間再惹貪污官非。廉政公署前日落案控告他涉嫌以權謀私,將總值二十五萬元的工程合約判予其弟蘇有昌擁有的公司。而曾被指向學生「通水」而遭該校解僱的教師馬世棠,亦被控串謀詐騙,三人今日在觀塘法院提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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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名被告分別是蘇有恆,五十五歲,被控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名;其弟蘇有昌,五十三歲,報稱無業;馬世棠,四十二歲,任職教師,是田家炳小學的前教師,三人同被控一項串謀詐騙罪名,現時已獲准保釋,等候提堂。


廉署執行處B組早前接獲貪污舉報而展開調查,揭發上述涉嫌罪行。控罪指蘇有恆於○一年六月至○六年十一月期間,身為公職人員、即該校校長,在其公職事宜故意或企圖行為失當。


蘇有恆涉嫌向學校提供四間公司的報價單,四公司均與蘇有昌有關,而蘇有恆涉嫌促使上述公司為該校提供維修、翻新及其他服務;而蘇有恆涉嫌未有按照政府指引,向學校申報他與其弟的關係。


調查顯示,批出予其弟公司的工程多達十項,包括在學校禮堂內安裝擴音器、冷氣及通風風扇的清潔工作,涉及金額約十五萬元。



安排再交低價標書


另一項控罪指,三名被告涉嫌於○六年四月串謀詐騙、即虛假地指宏記工程公司只曾遞交一份報價單給該校,內載一項翻新工程合約投標的最低標價,因而促使宏記中標。


廉署調查發現,投標結果公布時,宏記的標價其實是五間公司之中最高的,但三人其後涉嫌串謀安排宏記再遞交另一份標價,使之成為最低的報價單,宏記最終以約十萬五千元投得有關工程,而宏記亦與蘇有昌有關連。


消息指,廉署○五年已到該校了解外判合約問題,最近亦曾聯絡該校校董會及校監。據悉,校方一直不知道有人將學校的工程合約批予其弟有份的公司,如一早知道,肯定不准有關人士作出表決,避免利益衝突。


辦學團體仁愛堂教育服務經理趙文堅表示,會盡力配合廉署的調查,並已就該校的外判工作設立相關委員會,以便監察,若有外判工程會先由家長、副校長及主任等成立的審核委員會作出建議,再由校董會及校監等組成批核委員會,根據建議作最後決定。


非禮判囚12周 上訴減刑再上訴








【本報訊】今次被廉署起訴的蘇有恆,前年捲入校園風化案,因涉嫌於擔任「狀元小學」將軍澳仁愛堂田家炳小學校長時,多次非禮同校女教師而被檢控。有受害人曾在法庭供稱被蘇彈胸圍帶、內褲邊、摸胸及摸大腿等,他其後被判罪成入獄,上訴後獲准保釋候審。


有受害人稱遭非禮逾百次


○七年蘇有恆被指在田家炳小學任校長期間,涉嫌非禮十四名女教師,引發逾十人集體報警,同年二月,警方將他拘捕,兩月後蘇辭去校長一職。同年七月,他被控以十三項非禮罪名,指他於○○至○六年期間,在校長室、學校梯間及一輛私家車內,十三次非禮四名女教師。有受害人供稱,曾被非禮逾百次,但蘇否認控罪,其妻吳慧嫻更作其品格證人。


同年十一月,蘇有恆被裁定十項非禮及三項普通襲擊罪罪成,被判入獄十二周及罰款三千元。他不服上訴並獲保釋,翌年三月上訴得直,案件發還重審,同年九月再被裁定九項非禮罪成,被判入獄六周,他再提出上訴並獲准保釋,案件至今仍排期候審。蘇有恆是體育老師出身,畢業於葛量洪師範學院,主修體育,曾任小一入學委員會主席。


今次被廉署控以串謀詐騙的馬世棠,也是田家炳小學的前教師,因涉及該校○六年的全港系統評估中向學生「通水」,將答案寫在黑板上讓學生照抄,被校方解僱。


他否認作弊,向勞資審裁處追討該校一個月代通知金,○七年九月在勞審處指蘇有恆逼他「食死貓」承認作弊,法庭曾傳召蘇作證,後蘇因未有接獲傳票而缺席。○八年一月,馬世棠被判敗訴,需賠償校方近萬元訴訟費,他曾指會考慮上訴。




前校長蘇有恆 上訴脫非禮罪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0-01-15] 我要評論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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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有恆笑稱事件終於了結。


 【本報訊】有「狀元小學」之稱的將軍澳仁愛堂田家炳小學數年前爆出性醜聞,前校長蘇有恆原被裁定非禮3名女教師罪成,被判囚6周。他不服上訴,高院法官指多名女教師聲稱在被侵犯多年後才投訴,認為原審法官的裁決有誤,遂裁定前校長上訴得直,毋須發還重審。


 蘇有恆當庭獲釋,他在散庭後表示:「香港的法律是公正的,事件已擾攘多年,今天完結,希望讓無關的老師及學生,得以安寧。」


 經歷2次審訊和2次上訴後,終脫罪獲釋的蘇有恆(55歲),表示滿意結果。他稱自事件後承受極大壓力,生活有180度轉變,猶幸事件終於了結。他指在這段時間參與義工服務,希望還他清白後可以重投教育界,把自己「僅有的恩賜」回饋社會。他又特別感謝昨日到庭旁聽的妻子吳慧嫻,讚賞她是「近身的天使」。對於會否原諒指控他的女教師,蘇表示:「有些人我會原諒。」


指校監晤事主 事件始鬧大


 高院法官指應從整個案件去考慮,他解釋,案中女事主在聲稱被侵犯後未有即時投訴,其中C小姐更於6年後才作出投訴,若只個別考慮她一案,甚至不會提出檢控。部分的控罪也不穩妥,若非校監田定先會見投訴的女教師,也不會把事件鬧大。


 法官又指,重審裁判官以個別控罪去考慮,他卻不能根據裁判官的判詞,確認被告有罪,因此裁定被告上訴成功。法官考慮控罪涉及時間已久,案件拖延已一段時間及案件對校長的影響,遂決定不發還重審。


被指摸女師臀部大腿


 蘇有恆在2007年第一次審訊時,被控13項非禮罪,涉及4名女教師,經審訊後被裁定10項非禮及 3項普通襲擊罪成,判囚12周和罰款3,000元。他不服上訴得直,10項非禮罪發還重審。重審後他被裁定9項非禮罪成。該9項控罪指,於2000年9月至2006年6月,蘇分別在校長室及在一名女事主的車內,非禮3名女教師,包括觸摸女教師的大腿、臀部、內褲邊及胸圍帶。


 今次雖然非禮罪脫,蘇仍涉及在任校長時,將總值25萬元工程合約判給胞弟的工程公司而被控。




鹹濕校長判囚





鹹濕校長判囚12周




30/11/2007 東方日報




涉 及 八 年 間 非 禮 四 名 女 職 員 的 將 軍 澳 仁 愛 堂 田 家 炳 小 學 前 校 長 蘇 有 恆 , 昨 在 觀 塘 法 院 被 裁 定 十 項 非 禮 及 三項 普 通 襲 擊 罪 成 。 裁 判 官 嚴 斥 蘇 的 行 為 令 人 「 痛 心 疾 首 」 , 竟 為 一 時 之 快 而 將 多 年建 立 的 成 就 毀 於 一 旦 , 令 人 惋 惜 , 但 強 調 蘇 犯 案 前 應 已 預 料 有 此 結 果 。 鑑 於 罪 行 嚴重 , 裁 判 官 判 蘇 入 獄 十 二 個 星 期 及 罰 款 三 千 元 , 但 准 蘇 有 恆 以 二 萬 元 即 時 保 釋 外 出等 候 上 訴 。




裁 判 官 林 嘉 欣 形 容 本 案 屬 「 男 上 司 討 女 下 屬 便 宜 的 性 騷 擾 行 為 」 , 被 告 蘇 有 恆 雖 是 出 色 校 長 , 將 寂 寂 無 聞 的 小 學 變 為 區 內 一 級 名 校 , 對 育 界 貢 獻 良 多 , 可 惜 未 能 以 身 作 則 , 多 年 內 不 斷 非 禮 四 名 事 主 , 除 濫 用 事 主 的 信 任, 更 辜 負 了 家 人 、 學 生 、 家 長 甚 至 公 眾 的 期 望 , 罪 行 嚴 重 必 須 判 監 。




林嘉 欣 逐 點 駁 斥 被 告 的 辯 護 理 由 , 指 四 名 事 主 絕 不 會 為 了 在 「 全 港 系 統 性 評 估 」 作 弊事 件 中 「 自 保 」 , 而 無 的 放 矢 ; 林 認 為 , 若 事 主 立 心 不 良 要 誣 陷 被 告 , 反 而 投 訴 被告 逼 老 師 作 弊 會 更 有 說 服 力 , 毋 須 打 「 無 把 握 的 仗 」 ; 故 認 為 作 弊 事 件 只 屬 導 火 線, 為 事 主 提 供 機 會 向 校 監 投 訴 。




事 主 裝 親 和 僅 職 場 手 段


林又 認 為 , 事 主 當 年 面 對 縮 班 、 殺 校 等 飯 碗 威 脅 , 對 被 告 「 相 對 較 輕 微 」 的 非 禮 行 為啞 忍 多 年 實 不 足 為 奇 , 而 事 主 既 已 選 擇 啞 忍 , 與 被 告 日 常 接 觸 時 裝 作 親 和 亦 只 是 職場 的 政 治 手 段 。 雖 然 如 此 , 事 主 被 侵 犯 後 均 有 表 明 不 滿 , 故 認 為 被 告 無 可 能 會 誤 以為 事 主 暗 示 同 意 , 而 繼 續 其 侵 犯 行 為 。




林 官 亦 反 駁 被 告 聲 稱 受 壓 及 保 校譽 等 辭 職 理 由 不 合 常 理 , 指 自 稱 處 事 嚴 謹 、 作 風 雷 厲 的 被 告 若 屬 清 白 , 面 對 嚴 重 指控 時 斷 不 會 不 問 究 竟 便 辭 職 , 理 應 抗 爭 到 底 讓 法 律 還 他 清 白 ; 其 後 他 更 為 薪 金 問 題與 校 方 討 價 還 價 及 反 口 不 辭 職 , 顯 然 當 初 是 恐 怕 校 方 報 警 令 事 件 曝 光 , 才 無 奈 同 意離 職 。




半 生 努 力 及 公 積 金 化 灰


辯 方 求 情 指 被 告 罪 成 已 「 名 譽 掃 晒 地 」 , 多 年 公 積 金 亦 化 烏 有 , 努 力 半 生 , 從 此 難 再 踏 足 育 界 , 律 師 嘆 : 「 下 半 生 點 呢 ? 好 慘 ! 」 希 望 林 官 考 慮 被 告 行 為 輕 微 及 無 前 科 , 並 有 近 廿 名 品 格 證 人 撰 信 求 情 , 可 輕 判 罰 款 或 社 會 服 務 令 。




五 十 七 歲 的 蘇 有 恆 , 被 控 於 二 ○ ○ ○ 年 九 月 至 ○ 六 年 六 月 , 分 別 十 三 次 在 校 內 及 一 私 家 車 內 非 禮 四 名 女 職 員 。 其 中 十 項 涉 及 摸 大 腿 、 熊 抱 、 拍 臀 及 彈 內 褲 邊 等 情 節 的 控 罪 , 被 裁 定 非 禮 罪成 ; 三 項 涉 搭 膊 、 捏 腰 、 頸 及 臉 因 只 屬 「 不 受 歡 迎 行 為 」 , 未 達 猥 褻 , 只 被 裁 定 普通 襲 擊 罪 。 仁 愛 堂 育 服 務 經 理 趙 文 堅 回 應 尊 重 法 庭 裁 決 。




案 件 編 號 : KTCC 4760/2007










判前呼好慘聞判呆坐不信


30/11/2007




「 真 係 好 慘 … … 我 都 唔 敢 講 ( 勝 算 ) ! 」 審 訊 期 間 一 直 低 調 的 蘇 有 恆 , 於 半 個 月 前案 件 審 結 待 判 時 , 終 向 本 報 記 者 首 次 表 達 其 內 心 感 受 。 他 顯 得 激 動 和 眼 泛 淚 光 地 說: 「 我 真 係 無 諗 過 佢 ( 事 主 ) 會 咁 , 呢 事 都 可 以 發 生 , 仲 有 咩 事 唔 可 以 發 生 ? 」 而 昨 日 被 定 罪 後 , 蘇 不 再 回 應 記 者 提 問 , 隨 即 偕 妻 子 與 律 師 到 律 師 樓 商 討 上 訴 事 宜 。




與 妻 互 相 安 慰


蘇 有 恆 昨 聞 判 時 表 現 拘 謹 , 一 直 低 頭 , 不 時 摩 擦 雙 手 及 閉 目 沉 思 , 他 得 悉 被 判 監 後 , 即 呆 坐 庭 中 直 至 散 庭 , 似 乎 不 相信 裁 決 結 果 。 一 直 獨 坐 公 眾 席 默 默 支 持 他 的 妻 子 吳 慧 嫻 , 此 時 走 近 其 身 旁 , 輕 撫 其肩 安 慰 , 蘇 始 離 開 座 位 , 與 妻 離 開 法 庭 。




曾 在 庭 上 表 明 : 「 我 以 身 為 蘇有 恆 妻 子 為 榮 」 的 吳 慧 嫻 , 一 直 表 現 冷 靜 大 方 , 對 丈 夫 不 離 不 棄 , 但 昨 離 庭 時 面 對眾 多 傳 媒 追 訪 , 終 忍 不 住 在 電 梯 內 失 聲 大 哭 , 身 旁 的 蘇 有 恆 即 時 擁 她 安 撫 , 盡 顯 「 夫 妻 情 深 」 。




二 人 離 庭 後 乘 律 師 的 私 家 車 直 返 油 麻 地 律 師 樓 , 約 兩 小 時 後 , 二 人 才 乘 的 士 離 去 ,同 樣 不 回 應 記 者 提 問 。 律 師 樓 職 員 早 前 曾 透 露 , 蘇 被 捕 後 一 直 心 情 沉 重 , 受 到 的 傷害 極 大 。




本 案 開 審 以 來 吸 引 一 群 旁 聽 者 每 日 到 庭 , 司 法 機 構 昨 特 別 安 排轉 到 更 寬 敞 的 法 庭 處 理 裁 決 。 廿 多 人 昨 早 已 在 庭 外 等 候 , 他 們 得 悉 判 決 後 「 有 人 歡笑 有 人 愁 」 , 部 分 旁 聽 人 士 忍 不 住 搖 頭 拭 淚 , 部 分 卻 相 視 而 笑 , 他 們 散 庭 後 匆 匆 離去 , 記 者 未 能 查 知 各 人 身 份 。




記 者 林 伊 蘭 : 張 美 德








保飯碗忍凌辱教育界蒙污



30/11/2007




【 本 報 訊 】 前 小 學 校 長 蘇 有 恆 被 定 罪 , 除 可 能 被 取 消 師 註 冊 外 , 對 育 界 亦 造 成 一 定 衝 擊 , 有 校 長 直 言 , 社 會 對 師 的 道 德 操 守 期 望 較 高 , 若 蘇 有 恆 上 訴 後 法 庭 依 然 維 持 原 判 , 會 令 育 界 蒙 上 污 點 , 又 指 學 界 雖 然 仍 面 對 縮 班 殺 校 陰 霾 , 但 對 於 大 是 大 非 , 各 人 不 應 為 「 保 飯 碗 」 而 啞 忍 不 平 事 , 否 則 難 育 下 一 代 正 確 的 處 事 態 度 。




多 年 知 交 始 料 不 及


津 貼 小 學 議 會 顧 問 、 資 深 校 長 蔡 楷 俊 則 坦 言 , 認 識 蘇 有 恆 多 年 , 形 容 蘇 為 人 爽 朗 、 和 諧 , 做 事 有 見 地 , 若 非 禮 事 件 查 明 屬 實 , 相 信 不 少 育 界 人 士 均 會 始 料 不 及 。 蔡 又 指 , 今 次 事 件 後 , 師 、 學 生 以 至 其 他 界 別 人 士 , 要 學 會 在 遇 到 不 合 理 對 待 時 , 無 論 對 象 是 誰 , 均 需 即 時 求 助 , 才 不 致 令 事 件 愈 加 嚴 重 。




有 校 長 建 議 學 校 為 學 生 進 行 輔 導 育 , 以 本 案 作 反 面 材 , 讓 學 生 明 白 箇 中 道 理 , 遇 事 要 向 人 傾 訴 及 解 決 問 題 。




育 局 發 言 人 拒 絕 評 論 個 別 事 件 , 但 指 在 一 般 情 況 下 , 現 職 師 涉 及 刑 事 案 而 被 定 罪 , 會 按 《 育 條 例 》 、 罪 案 嚴 重 性 及 個 別 情 況 作 考 慮 , 以 決 定 是 否 取 消 該 師 的 註 冊 。




將 軍 澳 仁 愛 堂 田 家 炳 小 學 校 方 、 師 生 及 大 部 分 家 長 昨 日 對 事 件 均 三 緘 其 口 , 有 學 生 漏 口 風 : 「 老 師 話 唔 講 得 ! 」 家 長 楊 太 則 指 事 件 屬 個 人 問 題 , 不 擔 心 破 壞 校 譽 , 亦 相 信 學 校 能 保 護 學 生 ; 另 一 位 家 長 余 太 則 希 望 新 校 長 會 做 得 更 好 。